一、自媒体时代视角下短视频行业的现状分析及问卷调查
创作筹备七年之久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剧《觉醒年代》,在上线一小时后即被切条成短视频,大面积搬运至短视频平台;电影《长津湖》2022年新年伊始刚登陆爱优腾,随即在短视频平台出现大量该片的切条内容;小满时节,奥迪广告全文抄袭北大满哥的短视频表达方式。近年来,短视频及自媒体领域蓬勃发展,丰富的短视频作品满足了人们创作、表达、分享以及高效利用碎片化时间观看作品的诉求,但短视频行业繁荣的背后频发的版权侵权现象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1.短视频盛行的现状及其产生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终端的广泛应用,抖音、快手、哔哩哔哩、视频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展迅速,成为用户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依托移动终端和自媒体平台发展而来的短视频以其短小精悍、流量可变现、低成本、社交化的特点掌握了市场密码。截至2021年上半年,我国短视频的用户规模已达8.88亿,约占网民总数的87.8%。版权监测中心累计监测到300万个侵权账号,1478.6万条二创侵权及416.31万条原创侵权短视频,设计点击量5.01亿次,按万次点击10元计算,直接经济损失达50.1亿元。短视频侵权现象日益普遍,侵权形式呈现出新的特点,原有的规则和相关法律已无法适用和填补侵权漏洞。因此,迫切需要建立明确的法律体系和治理路径,引导短视频行业良性发展,治理短视频侵权乱象,保护版权人的权益。

图1: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及使用频率统计
图2:2020年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数据
2.关于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的调查问卷分析
为了更贴切的认识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我们采取了问卷调查法,有效问卷共计2500份,并提取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题目,通过效度分析与信度分析两方面对调查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论证。
结合以下数据可以得出:
(1)短视频作为手机端最新的商业模式,给人们带来了大量收益,多数短视频内容相似,互相搬运。市场热点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短视频的内容形式,同时也纵容了短视频侵权行为。

(2)像一些剪辑类短视频的影响是巨大的,降低了观众对原片的好奇心,使观众不再去看原影视作品,这种行为严重打击了原创作者的权益。

(3)数据显示,约有59%的人对某一短视频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难以辨认,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的版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

总之,短视频版权侵权出现的频率以及造成的影响已经不容小觑,短视频行业现有商业和技术模式对传统的避风港原则提出挑战,业已深刻影响着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自媒体时代视角下短视频版权侵权界定及原因分析
为了更清晰的界定短视频,可以借助短视频产业链图谱,以了解整个短视频行业的结构及传播过程。
图3:短视频行业产业链全景图
1.短视频作品界定
(1)短视频作品的概念界定
从现有定义来看,短视频是指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利用碎片化时间及休闲时间观看的、高频推送的视频内容,几秒到几分钟不等。内容融合了技能分享、幽默搞怪、时尚潮流、社会热点、商业定制等主题。
(2)短视频作品的特点界定
①制作门槛低;
②制作形式多样,根据内容生产方式可分为PGC(专业人士提供内容)、UGC(用户提供内容)、PUGC(专业人士提供内容);
③生产周期短,短视频通常不超过五分钟,是一种可在移动终端和社交平台上共享和传播的新型视频;
④传播渠道便捷,短视频极大的满足了人们使用手机获取信息的偏好,再加上算法的应用,更有效地吸引了用户的注意力。
2.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界定
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上传、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行使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经版权人同意的除外。
(1)以用户为主体的侵权行为主要有:
①未经授权,擅自转载他人视频;
②未经授权,直接将其他平台内容搬运至自己账号;
③未经授权,将视频进行二次创作,二次创作的表现类型主要有切条搬运型、简单剪辑型、评说解读型、改编创作型等。
(2)以平台为主体的侵权行为主要有:
①直接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平台作为内容提供者直接上传侵权作品,或平台工作人员注册账号批量上传侵权作品,并利用推荐算法分类后向用户传播。
②间接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平台联合第三方实施共谋性侵权,刻意制造监管漏洞以帮助第三方在平台通过侵权手段实现吸引流量;二是平台以开展网红活动、IP引进活动等手段组织引导创作用户的大规模侵权行为;三是在平台对内容审查具有完全控制能力的前提下未尽到监管责任,对权利人造成不良影响。
3.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的原因分析
(1)短视频作品传播快、流量大且版权贵、侵权成本低
当今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频发的原因在于,其作为一种新的信息传播工具的发展速度超过了社会的适应能力。短视频行业的准入门槛低、侵权成本低,且在短视频作品创作、作者水平以及版权意识方面要求过低。面对高昂的版权采购成本,何不选择直接侵权,即使判赔,费用也不高,所以版权侵权现象日益频繁。
(2)短视频行业蕴含的商业价值对侵权者的引诱
短视频行业的营销模式重点在于提高用户粘合度,打破行业的多元界限,在短时间内吸引大众眼球,提高变现能力,进而转换为商业价值。2020年短视频行业市场规模已突破2000亿元,面对庞大的市场价值和流量收益,吸引了大量创作者和平台面对侵权风险依然选择铤而走险。
(3)短视频平台对版权侵权行为的默许和纵容
对于短视频版权侵权现象屡禁不止的问题,短视频平台表示“实际监管难度很大”,且短视频平台不负有事前审查义务,但是面对大量的侵权短视频,以现有的技术手段,短视频平台有足够的能力通过技术来缓解现状。这反映出的不仅仅是短视频平台监管不严,更是其不想管的消极态度。避风港原则成为平台消极监管的屏障,部分平台仅在举报后实行“通知+删除”责任,缺乏主动监测、删除的动力。在侵权事件发生时,原创作者的维权成本过高,使得最终的损害赔偿严重失衡,不利于原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的维护。
(4)相关法律规范对版权保护问题规定不祥
当依据《著作权法》《电子商务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其司法解释处理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时总是力所不逮。同样,在《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和《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中,都很大程度上忽略了版权保护问题,导致短视频面临众多侵权漏洞,使得侵权者有的放矢。
(5)人们的版权意识无法匹配短视频爆发带来的巨大市场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时间较短,且著作权的保护相对迟缓,人们的版权意识有待提高,特别是短视频的爆发带来了巨大市场空间,但人们的版权意识还未能达到与之匹配的高度。在算法的广泛应用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下,人们面对风格多样的侵权短视频,根本无法辨别,甚至不知道自己或他人发布的短视频已经侵害了版权人的权益。
三、现阶段短视频版权侵权之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1.短视频版权侵权认定及侵权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
(1)传统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标准无法有效适用于短视频作品
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创作主体身份上的独立完成和创作成果上的创造性。在认定短视频作品的独创性标准方面,因其创作门槛低、制作简单、内容多样、随机性强和产出基数大等特点,传统的作者权系理论的独创性标准对其创作高度等要求过于苛刻,很难容纳上述特点,且在实践中操作难度大、工作量过多难免导致效率低下,甚至背离保护创作这一初衷。尚且,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规定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2)合理使用制度与短视频版权侵权认定的界限一般理性人无法判断
合理使用制度是版权保护体系的例外条款,对于短视频是否具有合理使用可能性的问题,不同于传统的长视频,也就是说以一般理性人的标准是无法认定的。且短视频版权保护的范围、传播方式和手段等方面都在现代技术以及传播渠道的优化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为短视频版权合理使用的认定带来了新的问题。一般来说,传统的搬运类等短视频构成版权侵权的情况比较明显,但是对于诸多二次创作的短视频,就可能因为构成合理使用而不认定为侵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即为了限制著作权以促进创作,平衡著作权人、用户以及公众的利益。

图4:短视频合理使用
据此分析短视频二创作品的侵权行为认定。对于未经授权的二次创作型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二创作品超过了合理使用的引用界限,不能构成转换性使用,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另一种观点认为二创作品蕴含了作者大量主观色彩且不影响著作权人实质利益和潜在市场,因此可以构成合理使用。总之,短视频创作中,合理使用的界限过松过严都会影响短视频的创作或是原创作者的权益。因此,合理使用与侵权认定之间的界限仍需探讨。
(3)免责条款为短视频平台提供了规避侵权责任的可能性
明确短视频的侵权责任,须从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四个要素分析。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认定,重点在于判定主观过错及使用免责条款。如果认定短视频平台为网络存储服务商,则当用户上传的作品构成侵权时,至于短视频平台的责任,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其作为网络存储服务商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后,权利人进行反通知恢复,服务商即可免责。《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为平台提供了免责要件,但在平台是否知道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通知删除的限度如何把握上存在问题,平台常常受责任过错标准和责任豁免条件的影响,利用避风港原则,以规避法律责任。
2.短视频版权侵权处理存在的问题
(1)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的适用主体与适用权利泛化且具有滞后性
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是网络服务提供平台对于侵权责任进行免责的标准,避风港原则有两个重要的规则,即通知规则和反通知规则。“红旗标准”一般适用于“档期”“热播”“热映”的影视作品,其他类型作品侵权问题只能依靠“避风港原则”。短视频平台的责任因其提供的服务有所不同,对于仅提供存储服务的平台,应严格按照避风港规则和红旗标准进行把控;但对于部分在提供存储服务的同时,又介入短视频的传播过程以获取利益的平台,如果短视频平台仅仅因为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即可免责,反而会促进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的泛化。

图5:短视频与红旗标准、避风港原则
(2)“超越红旗标准规则”对短视频版权侵权处理的要求偏离实际
所谓“超越红旗标准规则”,即根据网络存储服务商的商业模式认定侵权责任,在侵权处理上,“超越红旗标准规则”与“红旗标准”“避风港原则”等传统规则是相互排斥的,这意味着任何一个案件都不能同时适用“超越红旗标准规则”与“红旗标准”等传统规则。因为“红旗标准”“避风港原则”等传统规则往往用于判断网络存储服务商对用户上传的特定内容的过错,而“超越红旗标准规则”用于判断网络存储服务商在特定商业环境下就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用于判断网络存储服务商对不特定内容的概括性过错。除要求与商业模式相匹配外,还应采取有效的预防侵权措施,但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与平台商业模式相匹配的预防侵权的措施。
(3)注意义务范围的局限性无法有效处理短视频平台侵权存在的问题
注意义务是判断行为主体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依据,在侵权案件中被频频引用并要求短视频平台承担相应责任。短视频平台作为网络存储服务商,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而非审查义务,对网络服务商而言,用户上传内容的海量性和侵权问题判断的复杂性,决定了服务商不可能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审查义务。服务商的“注意义务”,要求其能够判断用户的侵权行为,根据一般法律规则和个案具体情况,服务商无法对用户的传播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那么这些用户的传播行为就不在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范围。
四、短视频版权侵权乱象的整改建议
1.限制短视频合理使用制度的界限及其法律适用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版权保护的例外条款,促进了创作者的多元化表达和短视频行业的繁荣发展。数字化复制相较传统复制行为而言,准入门槛及其创作成本更低,更具商业价值,这就意味着限制短视频合理使用规则的界限迫在眉睫,以防借助网络传播技术的版权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额外的损失。因此,可以从使用目的是否涉及公共利益、重新审计非商业化传播行为两方面考虑。
2.构建过滤治理机制,强化短视频平台责任
确立合理的技术过滤标准,明确平台责任认定机制,统一过错责任认定标准,进一步强化短视频平台在侵权内容屏蔽、过滤等方面的义务,辅以配套的人工纠错机制,加强识别版权侵权内容能力,提高侵权盗版成本。明确短视频平台对上传的内容采取事前审查的法定义务,对利用算法推送技术实施侵权行为的短视频平台,应明确认定为直接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应提高判赔数额,对于恶意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
3.根据侵权行为的多样性灵活调整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范围
短视频平台多以避风港原则来辩称其仅为网络存储服务商,不是侵权短视频商品的制作者,并在收到投诉举报时,及时删除了侵权短视频。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明确算法推荐的主体责任,对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算法推荐技术向用户提供侵权作品的行为,不能使用避风港原则。
4.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尊重原创
我国著作权保护起步较晚,因此人们对智力成果的价值认识也处于懵懂阶段,且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人们得以更快的获得视频资源,为短视频版权侵权提供了隐患。近年来,我国更加重视著作权的保护,无论是创作者还是网络信息传播者都应树立尊重版权的理念并建立相关的法律意识,保护原创权益。
5.准确界定MCN机构的主体地位
MCN机构作为连接短视频制作者与平台的第三方主体,在短视频的传播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MCN主要以经纪关系、独家签约、买断等合作方式操纵市场。虽其不直接生产短视频作品,但并不意味着其不应就侵权短视频承担责任。以下几种情形,MCN应承担侵权责任:一是直接约定著作权由MCN机构享有,那么MCN先行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其与主播约定了分配比例,MCN直接获取经济利益,即使不构成共同侵权,也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三是若MCN对短视频作者实施了强管控,也应作为其承担较高注意义务的考量因素。
6.引入人工与AI技术双轨结合的新路径
面对海量的短视频及短视频侵权案件,利用大数据技术可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人工进行事前审查的效率。同时,可以利用AI技术提高多场景下的高效、便捷的解决办法,从而实现用户对预警侵权作品的自主排查,当对AI处理存在疑问时,也可以辅以人工审核,为短视频版权侵权作品的精准识别、监测提供一条新路径。
7.区块链技术+数字版权保护
区块链技术的出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版权保护的问题。通过区块链去中心化网络技术,每个内容都可以获得自己独特的代号,基于区块链技术版权登记内容包括作品名称、作品类别、作者姓名、著作权人姓名或名称、作品创作完成时间、平台首次发表时间以及登记日期等。完成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后,为每一数字版权分配唯一的数字版权登记证书,并利用电子签名身份认证建立起可信赖、可查验的认证体系,进而实现数字版权的确权,为版权授权和维权提供公共服务基础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