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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之法律规制研究

申报人:李柯慧 申报日期:2022-03-29

基本情况

2022
自媒体时代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之法律规制研究 学生申报
创新训练项目
法学
法学类
学生自主选题
一年期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应用,短视频成为一种传播互联网内容的新模式,作为精神文化产物,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或缺的元素。其快速发展的背后折射出了众多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面对短视频版权侵权日益严峻的现状,团队成员通过调研,充分了解“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形式的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并反观短视频流量大、市场空间大等侵权因素及短视频独创性认定标准、合理使用制度等现有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提出限制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适用、明确短视频平台责任以及灵活调整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范围等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创新性的建议,以促进短视频行业良性发展,更好的保护版权人的权益。

  1.参与第十三届“挑战杯”山东省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校赛暨山东工商学院第四届“财翼山商”创新创业大赛;

  2.参加知识产权案例学习研讨活动以及潍坊市挚隆置业有限公司寒假社会实践活动。


课题类:

   1.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政府责任视野下的“失独家庭”权益保障研究》(课题编号:16YJC820033);

   2.民政部课题:法治视阈下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路径研究——兼论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2015MZR001-50);

   3.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项目《行政法视野下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路径研究》(课题编号:J16YB03);

著作论文类:

   1.王峰:《论专门研究机构对决策科学的保障——以各级公务员支持度为视角》,载《行政论坛》2017 年第 期,CSSCI 来源期刊;

   2.王峰:《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之比较研究——从制度属性的视角》,载《行政论坛》2013 年第 期,CSSCI 扩展版;

   3.王峰:《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路径探讨》,载《经济问题探索》,2011 年第 期,CSSCI 来源期刊;

   4.王峰 唐世银:《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改革建议》,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 期,北大核心期刊;

   5.王峰 张彦丽:《双学位本科教育定位研究》,载《教育与现代化》,2008年第 期,CSSCI 来源期刊;

   6.王峰:《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现状及其完善》,载《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7 年第 期。

1.为项目成员之间的任务分配、人员配备以及成果分配提供帮助;

2.对本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提供专业性、技术性支持;

3.监管项目经费的使用与分配;

4.对本项目提出合理的方案和建议,使之更丰富、更科学。

国家级

项目成员

序号 学生 所属学院 专业 年级 项目中的分工 成员类型
李柯慧 法学院 法学 2020 项目主持
阳俊杰 公共管理学院(公益慈善学院) 社会工作 2020 技术操作
于璐 法学院 法学 2020 报告撰写
张鑫 统计学院 经济统计学 2020 调研实施
刘春莹 统计学院 应用统计学(校企) 2020 数据分析
褚福祥 法学院 法学 2021 资料整理

指导教师

序号 教师姓名 所属学院 是否企业导师 教师类型
王峰 法学院

立项依据

1)了解自媒体时代短视频行业中出现的版权侵权现象; 

2)基于自媒体时代的特点,分析短视频版权侵权现状出现的原因;

3)整理分析与现阶段短视频版权侵权认定及处理关的法律规制及不足;

4)针对现有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提出短视频版权侵权乱象的整改建议,以促进短视频行业乃至整个自媒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自媒体时代视角下短视频行业的现状分析及问卷调查

创作筹备七年之久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剧《觉醒年代》,在上线一小时后即被切条成短视频,大面积搬运至短视频平台;电影《长津湖》2022年新年伊始刚登陆爱优腾,随即在短视频平台出现大量该片的切条内容;小满时节,奥迪广告全文抄袭北大满哥的短视频表达方式。近年来,短视频及自媒体领域蓬勃发展,丰富的短视频作品满足了人们创作、表达、分享以及高效利用碎片化时间观看作品的诉求,但短视频行业繁荣的背后频发的版权侵权现象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1.短视频盛行的现状及其产生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终端的广泛应用,抖音、快手、哔哩哔哩、视频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展迅速,成为用户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依托移动终端和自媒体平台发展而来的短视频以其短小精悍、流量可变现、低成本、社交化的特点掌握了市场密码。截至2021年上半年,我国短视频的用户规模已达8.88亿,约占网民总数的87.8%。版权监测中心累计监测到300万个侵权账号,1478.6万条二创侵权及416.31万条原创侵权短视频,设计点击量5.01亿次,按万次点击10元计算,直接经济损失达50.1亿元。短视频侵权现象日益普遍,侵权形式呈现出新的特点,原有的规则和相关法律已无法适用和填补侵权漏洞。因此,迫切需要建立明确的法律体系和治理路径,引导短视频行业良性发展,治理短视频侵权乱象,保护版权人的权益。


    1: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及使用频率统计

2:2020年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数据

2.关于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的调查问卷分析

为了更贴切的认识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我们采取了问卷调查法,有效问卷共计2500份,并提取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题目,通过效度分析与信度分析两方面对调查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论证。

结合以下数据可以得出:

   (1)短视频作为手机端最新的商业模式,给人们带来了大量收益,多数短视频内容相似,互相搬运。市场热点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短视频的内容形式,同时也纵容了短视频侵权行为。

   (2)像一些剪辑类短视频的影响是巨大的,降低了观众对原片的好奇心,使观众不再去看原影视作品,这种行为严重打击了原创作者的权益。

   (3)数据显示,约有59%的人对某一短视频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难以辨认,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的版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 


总之,短视频版权侵权出现的频率及造成的影响已经不容小觑,短视频行业现有商业和技术模式对传统的避风港原则提出挑战业已深刻影响着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自媒体时代视角下短视频版权侵权界定及原因分析

为了更清晰的界定短视频,可以借助短视频产业链图谱,以了解整个短视频行业的结构及传播过程。

 

3:短视频行业产业链全景图

1.短视频作品界定

1)短视频作品的概念界定

从现有定义来看,短视频是指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利用碎片化时间及休闲时间观看的、高频推送的视频内容,几秒到几分钟不等。内容融合了技能分享、幽默搞怪、时尚潮流、社会热点、商业定制等主题。

2)短视频作品的特点界定

①制作门槛低;

②制作形式多样,根据内容生产方式可分为PGC(专业人士提供内容)、UGC(用户提供内容)、PUGC(专业人士提供内容);

③生产周期短,短视频通常不超过五分钟,是一种可在移动终端和社交平台上共享和传播的新型视频;

④传播渠道便捷,短视频极大的满足了人们使用手机获取信息的偏好,再加上算法的应用,更有效地吸引了用户的注意力。

2.短视频版权侵权界定

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上传、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行使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经版权人同意的除外。

1)以用户为主体的侵权行为主要有:

①未经授权,擅自转载他人视频;

②未经授权,直接将其他平台内容搬运至自己账号;

③未经授权,将视频进行二次创作,二次创作的表现类型主要有切条搬运型、简单剪辑型、评说解读型、改编创作型

2)以平台为主体的侵权行为主要有:

①直接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平台作为内容提供者直接上传侵权作品,或平台工作人员注册账号批量上传侵权作品,并利用推荐算法分类后向用户传播。

②间接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平台联合第三方实施共谋性侵权,刻意制造监管漏洞以帮助第三方在平台通过侵权手段实现吸引流量;二是平台以开展网红活动、IP引进活动等手段组织引导创作用户的大规模侵权行为;三是在平台对内容审查具有完全控制能力的前提下未尽到监管责任,对权利人造成不良影响。

3.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的原因分析

1)短视频作品传播快、流量大且版权贵、侵权成本低

当今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频发的原因在于,其作为一种新的信息传播工具的发展速度超过了社会的适应能力短视频行业的准入门槛低、侵权成本低且在短视频作品创作、作者水平以及版权意识方面要求过低。面对高昂的版权采购成本,何不选择直接侵权,即使判赔,费用也不高,所以版权侵权现象日益频繁。

2)短视频行业蕴含的商业价值对侵权者的引诱

短视频行业的营销模式重点在于提高用户粘合度,打破行业的多元界限,在短时间内吸引大众眼球,提高变现能力,进而转换为商业价值。2020年短视频行业市场规模已突破2000亿元,面对庞大的市场价值和流量收益,吸引了大量创作者和平台面对侵权风险依然选择铤而走险。

3)短视频平台对版权侵权行为的默许和纵容

对于短视频版权侵权现象屡禁不止的问题,短视频平台表示“实际监管难度很大”,且短视频平台不负有事前审查义务,但是面对大量的侵权短视频,以现有的技术手段,短视频平台有足够的能力通过技术来缓解现状。这反映出的不仅仅是短视频平台监管不严,更是其不想管的消极态度。避风港原则成为平台消极监管的屏障部分平台仅在举报后实行“通知+删除”责任,缺乏主动监测、删除的动力。在侵权事件发生时,原创作者的维权成本过高,使得最终的损害赔偿严重失衡,不利于原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的维护。

4)相关法律规范对版权保护问题规定不祥

当依据《著作权法》《电子商务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其司法解释处理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时总是力所不逮。同样,在《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和《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中,都很大程度上忽略了版权保护问题,导致短视频面临众多侵权漏洞,使得侵权者有的放矢。

5)人们的版权意识无法匹配短视频爆发带来的巨大市场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时间较短,且著作权的保护相对迟缓,人们的版权意识有待提高特别是短视频的爆发带来了巨大市场空间,但人们的版权意识还未能达到与之匹配的高度。在算法的广泛应用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下,人们面对风格多样的侵权短视频,根本无法辨别,甚至不知道自己或他人发布的短视频已经侵害了版权人的权益。

三、现阶段短视频版权侵权之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1.短视频版权侵权认定及侵权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

1)传统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标准无法有效适用于短视频作品

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创作主体身份上的独立完成和创作成果上的创造性。在认定短视频作品的独创性标准方面,因其创作门槛低、制作简单、内容多样、随机性强和产出基数大等特点,传统的作者权系理论的独创性标准对其创作高度等要求过于苛刻,很难容纳上述特点,且在实践中操作难度大、工作量过多难免导致效率低下,甚至背离保护创作这一初衷。尚且,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规定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2)合理使用制度与短视频版权侵权认定的界限一般理性人无法判断

合理使用制度是版权保护体系的例外条款,对于短视频是否具有合理使用可能性的问题,不同于传统的长视频,也就是说以一般理性人的标准是无法认定的。且短视频版权保护的范围、传播方式和手段等方面都在现代技术以及传播渠道的优化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为短视频版权合理使用的认定带来了新的问题。一般来说,传统的搬运类等短视频构成版权侵权的情况比较明显,但是对于诸多二次创作的短视频,就可能因为构成合理使用而不认定为侵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即为了限制著作权以促进创作,平衡著作权人、用户以及公众的利益。


4:短视频合理使用

分析短视频二创作品的侵权行为认定。对于未经授权的二次创作型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二创作品超过了合理使用的引用界限,不能构成转换性使用,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另一种观点认为二创作品蕴含了作者大量主观色彩且不影响著作权人实质利益和潜在市场,因此可以构成合理使用。总之,短视频创作中,合理使用的界限过松过严都会影响短视频的创作或是原创作者的权益。因此,合理使用与侵权认定之间的界限仍需探讨。

3)免责条款为短视频平台提供了规避侵权责任的可能性

明确短视频的侵权责任,须从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四个要素分析。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认定,重点在于判定主观过错及使用免责条款。如果认定短视频平台为网络存储服务商,则当用户上传的作品构成侵权时,至于短视频平台的责任,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其作为网络存储服务商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后,权利人进行反通知恢复,服务商即可免责。《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为平台提供了免责要件,但在平台是否知道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通知删除的限度如何把握上存在问题,平台常常受责任过错标准和责任豁免条件的影响,利用避风港原则,以规避法律责任。

2.短视频版权侵权处理存在的问题

1)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的适用主体与适用权利泛化且具有滞后性

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是网络服务提供平台对于侵权责任进行免责的标准,避风港原则有两个重要的规则,即通知规则和反通知规则。红旗标准”一般适用于“档期”“热播”“热映”的影视作品,其他类型作品侵权问题只能依靠“避风港原则”。短视频平台的责任因其提供的服务有所不同,对于仅提供存储服务的平台,应严格按照避风港规则和红旗标准进行把控;但对于部分在提供存储服务的同时,又介入短视频的传播过程以获取利益的平台,如果短视频平台仅仅因为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即可免责,反而会促进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的泛化。


5:短视频与红旗标准、避风港原则

2)“超越红旗标准规则”对短视频版权侵权处理的要求偏离实际

所谓“超越红旗标准规则”,即根据网络存储服务商的商业模式认定侵权责任,在侵权处理上“超越红旗标准规则”与“红旗标准”“避风港原则”等传统规则是相互排斥的,这意味着任何一个案件都不能同时适用“超越红旗标准规则”与“红旗标准”等传统规则。因为“红旗标准”“避风港原则”等传统规则往往用于判断网络存储服务商对用户上传的特定内容的过错,而“超越红旗标准规则”用于判断网络存储服务商在特定商业环境下就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用于判断网络存储服务商对不特定内容的概括性过错。除要求与商业模式相匹配外,还应采取有效的预防侵权措施,但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与平台商业模式相匹配的预防侵权的措施。

3)注意义务范围局限性无法有效处理短视频平台侵权存在的问题

注意义务是判断行为主体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依据,在侵权案件中被频频引用并要求短视频平台承担相应责任。短视频平台作为网络存储服务商,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而非审查义务,对网络服务商而言,用户上传内容的海量性和侵权问题判断的复杂性,决定了服务商不可能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审查义务。服务商的“注意义务”,要求其能够判断用户的侵权行为,根据一般法律规则和个案具体情况,服务商无法对用户的传播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那么这些用户的传播行为就不在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范围。

四、短视频版权侵权乱象的整改建议

1.限制短视频合理使用制度的界限及其法律适用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版权保护的例外条款,促进了创作者的多元化表达和短视频行业的繁荣发展。数字化复制相较传统复制行为而言,准入门槛及其创作成本更低,更具商业价值,这就意味着限制短视频合理使用规则的界限迫在眉睫,以防借助网络传播技术的版权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额外的损失。因此,可以从使用目的是否涉及公共利益、重新审计非商业化传播行为两方面考虑。

2.构建过滤治理机制,强化短视频平台责任

确立合理的技术过滤标准,明确平台责任认定机制,统一过错责任认定标准,进一步强化短视频平台在侵权内容屏蔽、过滤等方面的义务,辅以配套的人工纠错机制,加强识别版权侵权内容能力,提高侵权盗版成本。明确短视频平台对上传的内容采取事前审查的法定义务,对利用算法推送技术实施侵权行为的短视频平台,应明确认定为直接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应提高判赔数额,对于恶意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

3.根据侵权行为的多样性灵活调整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范围

短视频平台多以避风港原则来辩称其仅为网络存储服务商,不是侵权短视频商品的制作者,并在收到投诉举报时,及时删除了侵权短视频。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明确算法推荐的主体责任,对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算法推荐技术向用户提供侵权作品的行为,不能使用避风港原则。

4.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尊重原创

我国著作权保护起步较晚,因此人们对智力成果的价值认识也处于懵懂阶段,且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人们得以更快的获得视频资源,为短视频版权侵权提供了隐患。近年来,我国更加重视著作权的保护,无论是创作者还是网络信息传播者都应树立尊重版权的理念并建立相关的法律意识保护原创权益

5.准确界定MCN机构的主体地位

MCN机构作为连接短视频制作者与平台的第三方主体,在短视频的传播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MCN主要以经纪关系、独家签约、买断等合作方式操纵市场。虽其不直接生产短视频作品,但并不意味着其不应就侵权短视频承担责任。以下几种情形,MCN应承担侵权责任:一是直接约定著作权由MCN机构享有,那么MCN先行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其与主播约定了分配比例,MCN直接获取经济利益,即使不构成共同侵权,也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三是若MCN对短视频作者实施了强管控,也应作为其承担较高注意义务的考量因素。

6.引入人工与AI技术双轨结合的新路径

面对海量的短视频及短视频侵权案件,利用大数据技术可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人工进行事前审查的效率。同时,可以利用AI技术提高多场景下的高效、便捷的解决办法,从而实现用户对预警侵权作品的自主排查,当对AI处理存在疑问时,也可以辅以人工审核,为短视频版权侵权作品的精准识别、监测提供一条新路径。

7.区块链技术+数字版权保护

区块链技术的出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版权保护的问题。通过区块链去中心化网络技术,每个内容都可以获得自己独特的代号,基于区块链技术版权登记内容包括作品名称、作品类别、作者姓名、著作权人姓名或名称、作品创作完成时间、平台首次发表时间以及登记日期等。完成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后,为每一数字版权分配唯一的数字版权登记证书,并利用电子签名身份认证建立起可信赖、可查验的认证体系,进而实现数字版权的确权,为版权授权和维权提供公共服务基础支撑。

1.国内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 

近年来,短视频行业蓬勃发展,随之引发的短视频版权侵权现象屡见不鲜,短视频版权保护提上日程,国内专家学者对短视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短视频的可著作性研究、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责任以及短视频合理使用的认定个方面。

(1)短视频的可著作性研究

短视频的可著作性研究,旨在探讨短视频的作品属性,这就需要明确短视频能否作为一项作品,能否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目前,学界对于是否所有的短视频都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仍存在争议,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认为需要对短视频进行独创性认定,只有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作品才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即将“创作高度”作为认定标准;

第二,认为不应将“创作高度”作为划分短视频保护方式的标准,因为创作高度的观念过于主观,原创性属于“有无”的定性概念,因此通常认为短视频可以作为生产制作者的一项创作成果,具有原创性特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2)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责任

旨在合理认定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性质和过错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第一,传播平台的过错责任应合理确定,平台应该提供用户指导来提高用户的法律意识,敦促平台采取内容识别技术来防止侵权;

第二,版权过滤是短视频平台版权治理的关键,通知删除规则应与平台注意义务相补充,以平台技术水平作为注意义务衡量的关键。

目前我国行业内以及大多数学者均认为,需要提高短视频平台在防范用户侵权方面的责任,加强对短视频平台的治理。

(3)短视频合理使用的认定

旨在探讨短视频著作权权利范围,亦是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依据,其中针对影视剪辑点评类短视频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研究居多。对于短视频的合理使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观点:

第一,应将“对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这一因素作为最关键的判断标准;

第二,不能单凭是否“营利”来判断使用目的,要分别从“质”和“量”上综合判断对作品的使用程度,对潜在市场或作品价值的影响应该根据市场规律判断;

第三,我国著作权法应改变现有的封闭立法技术;

第四,应当将转换性使用作为判断的核心。

国内大多数学者大多希望突破现行封闭式的立法模式,借鉴国外发展经验,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以规避侵权行为。

2.国外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

国外对于短视频版权侵权法律规制的研究文献很少,基本都是在独创性标准、合理使用制度以及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角度谈论自媒体时代下著作权问题。

1)短视频作品的独创性标准

对于独创性标准的认定,主要包括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主的作者权体系和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的版权体系两种理论派别。版权体系突出作品具有的经济价值,作者权体系注重作品存在的精神价值。一部分学者以版权体系理论为基础,指出作品属于创作者独立创作而言,只需符合最低程度的创造概念。另一部分学者则指出作品不仅需要具有最低程度创造概念,也需要体现作者的思想和人格,才能具备独创性。

2)短视频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

在判断短视频合理使用的研究中,美国创造性地提出“转换性使用”的概念,转换性使用是对已有作品的再次使用,但与一般的使用不同,转换性使用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增加新的观点、新的理解或者新的内容,实现了原作品内容或者目的的改变。主要案例有Cariou案,日本的sony案。之后学术界认为"转换性使用"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后作品中是否在原作品基础之上,增加了新的理解、美学或信息;第二,对原作品的使用是否具有全新的功能或价值,还是仅仅再现原作品在被创作时所具有的功能或价值。

3)避风港制度与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

最早在外国出现避风港制度,“避风港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为版权人和平台商搭建起治理在线版权侵权的合作机制。避风港制度存在着肯定方和否定方,大部分学者对短视频平台由于避风港原则而获得豁免大多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这一制度使得版权人耗费庞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来监测和投诉侵权内容,维权的时间多于创作的时间成本。1998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第512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即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网络服务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若无主观过错,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作品,则不构成侵权。后来“通知屏蔽规则”为运行20余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避风港制度”提供了现代化改革的可行性路径。“通知屏蔽规则”兼具科学性与经济性。,“通知屏蔽规则”能够降低原有“避风港制度”的运行成本和权衡利益。

国内外关于网络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的研究尚欠不足之处。综上所述,在未来国内外肯定会对短视频用户创作版权更加精细化和精准化,对短视频平台官方加大力度监督,避免官方与第三方侵害用户利益。

1.创新点:

1)该项目从全新的视角系统性地掌握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

本项目主要从时代特点、短视频及短视频行业的自身特点出发,深入剖析侵权乱象的原因,并解析现阶段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的应对策略,最终有针对性的提出可行性、创新性建议。在研究侵权责任时,本文选取了短视频平台这一角度,对平台出现的侵权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避免短视频平台侵权行为出现的改进意见。

2)该项目采用多元化、科学化的研究方法

本次研究采取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跨学科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在开展调研活动前,对短视频版权侵权现状所涉及的文献进行广泛阅读,查询实务界最新判决,研究实践中出现的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以及法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考量因素,结合案例分析总结设计有关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的调查问卷,开展实地调研,让调查数据更具真实性。

3)该项目提了短视频版权侵权治理的新路径

本项目从短视频版权侵权认定版权侵权责任认定以及侵权处理两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短视频版权侵权的治理路径,从法律适用公共利益现代技术等层面重新审视并完善短视频行业存在的不足。

2.项目特色:

1)该项目选题贴近现实

近年来,网络短视频用户规模持续增长,用户粘性增加。短视频时长短、内容丰富表现力生动,契合了碎片化的观看习惯,广泛的渗透至大众视野。短视频行业繁荣发展的同时,随之引发的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也日益严峻。在今年两会中,也提出加大对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见,无论是行业、平台,还是国家、政府都对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了较高要求和殷切希望。

2)该项目可借鉴资源丰富

团队成员与专业老师及项目负责人积极交流,该项目指导老师对专业知识颇有研究,这为此后的调研提供了极大优势。在指导老师的悉心指导下,我们顺利的完成项目选题、实地调研并为后续开展工作提供了指导方向。学术界对于短视频版权侵权方面的文献和资料较为丰富,在今年两会期间也着重提及了短视频行业的发展现状,为项目的研究提供了极大的帮助。

3)该项目进行跨学科研究,视角多元

本项目结合知识产权法学、经济学、电子商务学等多类学科,从多种角度分析问题,最终提出具有创新性的解决方案。超越以往分门别类的研究方式,实现对问题的整合性研究。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研究复杂性带来的桎梏还能调动每个涉及到领域的知识储备,发挥各领域专长,丰富解决问题的角度。

4)该项目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国家视野

该项目的研究对象属于自媒体行业的新兴产物,通过调研和文献研究发现,短视频行业存在大量诸如法律规制不完善以及准入门槛低、商业模式简单等问题。其对短视频侵权问题的规制以及行业的良性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保护短视频版权以维系其持久而深远的社会价值。在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应用下,保护知识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短视频成为一种传播互联网内容的新模式,其作为精神文化产物,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或缺的元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标志,更是保障和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1.技术路线


2.拟解决的问题:

1)调查了解短视频盛行及版权侵权盛行的现状

  近年来,短视频行业繁荣发展,短视频用户激增,但是随之引发的短视频版权侵权现象已严重影响了原创作者的积极性,侵害了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且目前相关法律规制及治理措施已无法适应短视频风靡的现状。

2)分析短视频版权侵权的界定及成因

深入了解短视频以及短视频侵权的相关研究,并借助产业链更清晰的分析问题,从短视频特点、行业特点、平台以及公众等方面综合分析侵权乱象产生的原因。

3)剖析现阶段短视频版权侵权之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短视频版权侵权认定以及侵权处理方面存在众多问题,通过文献分析、数据分析等方法总结出现有规制存在的问题,为促进短视频版权侵权乱象奠定理论支撑。

4)提出短视频版权侵权乱象的整改建议,以促进短视频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现阶段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的原因及其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我们从完善现有法律规制和维权机制、明确平台责任、提高维权意识等方面入手,提出科学性、可行性建议,以规避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短视频行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3.预期成果:

序号

成果名称

最终成果形式

1

根据实地调研和数据统计对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进行实证评价和分析。

调查问卷及问卷分析

2

基于学术资源和问卷分析,撰写学术论文。

论文总结


研究阶段划分

主要工作内容

前期准备阶段

2022年3月-2022年6月

与专业老师交流沟通,确定项目选题,组建团队同时确定指导老师,讨论选题所面临的现状,并利用中国知网等资源调查整理与“自媒体时代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之法律规制”相关资料,制作调查问卷。

实践调研阶段

2022年7月-2022年9月

团队成员进行实地调研工作,针对短视频的受众和创作者进行线下线上问卷发放2000余份,对短视频平台以及监管方进行文献和数据调查。

数据统计阶段

2022年10月-2022年1月

首先进行问卷回收,对有效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团队成员交流意见,得出结论;查阅与短视频版权侵权之法律规制相关资料,对比分析,借鉴参考有益之处。

总结汇总阶段

2023年2月-3月

探讨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修正,整理结项资料,撰写调研报告,结题,并发表论文。

1)专业知识及课程

团队中有法学专业学生具备相关的法律基础和法学思维,以及专业的指导教师给予专业的指导意见,我们选择跨专业组队,有利于思维的交汇与碰撞,并弥补法学专业的技术缺口。学校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学院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培养创新创业氛围和创新创业思维,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

2)学术资源积累

项目进展初期,团队成员大量采集纸质、电子资料,扩充专业知识,采纳分析,为项目开展奠定理论基础。且学校设有开放式图书馆,为我们学习研究提供了资源和场所。

3)实践积累

团队成员具有相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实践调研经验,曾广泛参与社区及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对该项目都有着积极向上的态度,有助于项目的开展与实施,具有一定的创新思维和调研能力。

1)已具备条件

团队优势

项目参与人各有自己擅长的科研方法和工具,能够进行良好的分工并且完成任务,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分别在理论层面和技术层面保证项目的实施,使研究更加全面深入。同时,成员对该项目保持高度热爱,对科研项目也充满热情。

指导老师

有专业的教师作为指导,有着丰富的从教经验和实践经验,能够为我们班的实地调研和理论研究提供充分的指导建议。同时,学校还设有创业学院,老师们对于相对专业问题具有更专业的见解。

资源优势

学校的图书馆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信息交汇与资源共享的平台,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纸质、电子资料以及中国知网等专业的学术资源,方便我们查阅与知识产权著作权相关的资料,扩充专业知识,并结合电子商务学更深入了解短视频的发展模式,更高效的探究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

④政策支持

学校十分重视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指导和培养,鼓励大学生去探求创新点,主动发现问题,研究问题 ,为我们提供一定的资金扶持和免费的场地。增强我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

人脉优势

在调研的过程中会有很多需要帮助的,包括创业学院、短视频创作方短视频监管方等,作为大学生这些相关方的联系方式获取有一定的难度。学院以及学校会为我们创造条件,开放学生事务中心咨询,使得我们调研团队能更加顺利获取资源从而使得调研有序开展。

2尚缺少的条件及解决方法

受疫情防控影响

疫情大大减少了人口流动,对问卷调查主体的范围和资源共享提出了极大的考验。面对疫情,我们的主要采取线上问卷、线上论坛的方式弥补不足,尽可能达到预期效果,但对调研结果的实现难免产生偏颇。

②客观条件制约

出于自媒体时代短视频主体的复杂性,对于监管方和服务商无法进行直接调查,仅能通过相关文献和有关数据进行分析,尽可能让调查结果更加科学。短视频侵权数量庞大,我们采取抽样取证法,推定全部侵权短视频的数量,但该方法尚未在司法实践中加以适用,因此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经费预算

开支科目 预算经费(元) 主要用途 阶段下达经费计划(元)
前半阶段 后半阶段
预算经费总额 5250.00 整理调研 2300.00 2950.00
1. 业务费 2450.00 各项业务 900.00 1550.00
(1)计算、分析、测试费 150.00 计算、分析、测试 150.00 0.00
(2)能源动力费 100.00 预留 50.00 50.00
(3)会议、差旅费 1000.00 会议、差旅 500.00 500.00
(4)文献检索费 200.00 查阅文献 200.00 0.00
(5)论文出版费 1000.00 文献发表 0.00 1000.00
2. 仪器设备购置费 1000.00 预留 500.00 500.00
3. 实验装置试制费 1000.00 预留 500.00 500.00
4. 材料费 800.00 问卷材料打印 400.00 400.00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