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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产业下保险制度的完善和改进

申报人:吕丽莎 申报日期:2022-03-26

基本情况

2022
共享汽车产业下保险制度的完善和改进 学生申报
创新训练项目
法学
政治学类
学生自主选题
一年期
为了解决目前共享汽车在应用过程中暴露出的保险制度不完善这一问题,本团队将采用调查问卷、访问调查等研究方法,深入了解共享汽车各主体对待保险制度的意见,发现不足,针对问题,提出对策。研究拟从保险公司、租车平台、承租人、汽车所有者等保险相关主体入手,以UBI车险概念和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为基点,创新共享汽车保险产品内容,助力提高共享汽车保险额度,规范保险运行,从而促进共享汽车行业的发展。

2021参与的山东工商学院第十三届“挑战杯”项目获得校赛三等奖。

课题类:

1.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政府责任视野下的“失独家庭”权益保障研究》(课题编号:16YJC820033);

2. 民政部课题:法治视阈下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路径研究——兼论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2015MZR001-50);

3.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项目《行政法视野下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路径研究》(课题编号:J16YB03);

著作论文类:

1.王峰:《论专门研究机构对决策科学的保障——以各级公务员支持度为视角》,载《行政论坛》2017年第1期,CSSCI来源期刊;

2.王峰:《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之比较研究——从制度属性的视角》,载《行政论坛》2013年第1期,CSSCI扩展版;

3.王峰:《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路径探讨》,载《经济问题探索》,2011年第6期,CSSCI来源期刊;

4.王峰 唐世银:《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改革建议》,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6期,北大核心期刊;

5.王峰 张彦丽:《双学位本科教育定位研究》,载《教育与现代化》,2008年第1期,CSSCI来源期刊;

6.王峰:《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现状及其完善》,载《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指导学生项目:

1.指导18级学生谢艺璇《慈善组织募捐款物调配与使用的监管机制研究》项目获国家立项、全国财经高校法学教育论坛第五届法律职业技能大赛全国一等奖。

2.指导19级学生张恩泽《城镇民宿的法律性质及发展模式社会调查研究》获全国财经高校法学教育论坛第五届法律职业技能大赛全国二等奖。

3.指导18级学生缪如琪、胡丽丽《大学实施垃圾分类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研究》获全国财经高校法学教育论坛第五届法律职业技能大赛全国三等奖。
指导老师多次为项目提供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对本项目给予了巨大的支持。
省级

项目成员

序号 学生 所属学院 专业 年级 项目中的分工 成员类型
吕丽莎 法学院 政治学与行政学 2020 收集资料,进度把控,汇总成果
陈椰慧 金融学院(财富管理学院) 金融学 2020 设计问卷,发放问卷
丁宇康 法学院 法学 2020 设计问卷,撰写报告
郑伟 法学院 法学 2019 资料收集,数据整理分析
刘雪 法学院 政治学与行政学 2020 文件检索,资料收集
吕美慧 金融学院(财富管理学院) 保险学 2019 资料收集,专业知识指导

指导教师

序号 教师姓名 所属学院 是否企业导师 教师类型
王峰 法学院

立项依据

1、直接目的

本团队将通过对共享汽车保险制度的实施现状、保险产品的内容、承租人对待现有保险的态度等方面状况的调查,深入分析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借鉴UBI车险和促进国家立法角度入手,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共享汽车保险产品创新与保险制度完善的思路,为我国共享汽车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创新性建议

2、间接目的

在完善我国共享汽车产业保险制度的同时,促进我国共享汽车产业的发展,助力共享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项目拟在通过对我国共享汽车保险创新提供可行性意见,为我国共享汽车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创新性建议,从而为我国共享汽车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理论支持,使我国共享汽车行业更加健康发展,以此为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我国的共享汽车行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应运而生,其借助共享经济之势发展前景可观,但目前共享汽车在应用过程中暴露了诸多问题,制约着共享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险制度不完善即为其突出弊端之一。因此本团队将以保险制度为切入点,采用调查问卷、访问调查等研究方法,深入了解共享汽车已有和潜在承租人对待保险制度的意见,发现不足,针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1、我国共享汽车行业保险现状

1保险公司

据调查发现,各大保险公司目前并未开发出专门针对共享汽车的保险产品。现有租车平台上所显示的保险产品虽然大部分是与保险公司合作所得,但是此类产品或是照搬传统汽车保险内容,抑或是各个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达成独特的保险产品方案,详情仅供双方可知,对承租人和其他公众采取保密措施。

2)租车平台

① 产品内容现状

经过对共享汽车名列前茅的十余个品牌(EVCARD、联动云、小灵狗出行、凹凸出行、烽鸟、青享等)进行调查,发现现有共享汽车平台上包含的保险产品分为两种:一种为包含交强险、第三方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及极少数平台所提供的车辆盗抢险等保险,前四种保险在各大平台上较为普遍,但保额存在差异。

保险名称

保险最高额度

平台数量占比

交强险+第三方责任险

5万

12.5%

20万

37.5%

30万

12.5%

50万

25%

100万

12.5%

车辆损失险

车辆实际价值

车上人员责任险

1万/座或5万/座

注:共享汽车平台保险最高额度表

保险名称

普遍保险最高额度

交强险+第三方责任险

50万-100 

车辆损失险

车辆实际价值

车上人员责任险

1-5/座

注:私家汽车普遍保险最高额度表

数据显示:部分平台第三者责任险存在保额不足问题,一旦发生事故,承租人需承担高额赔偿费用。

另一种则为平台会将这些保险的保障内容重新整合,以另一种形式或名称出现。这种保险平台一般会根据保险费用分为不同类别,如:基础服务、优享服务、尊享服务、全程无忧服务、驾乘人员服务等,依次保险费用提高,保险范围和额度也提高。

② 保险格式条款现状

共享汽车平台

保险责任

非保险责任

出险是否自己承担

车辆损毁赔偿占比

是否需要支付停运费用

是否需要支付折旧费用

神州租车

是且全部

20%(损毁无法使用)

联动云租车

是且全部

20%(自然灾害等无维修价值)

烽鸟出行

免除600以内维修费(需购买车损免赔),否则全部

25%

凹凸出行

按等级保障服务评定承担部分(此行以基础服务为例 车型价值70万以下20%,反之30%)

EVCARD

20%

GoFU

是且全部

国补、地补费用 5.4 万/辆

摩范出行

是且全部

20%

iGO出行

2000元以下

50%

注:主流共享汽车平台保险格式条款

由上表对比分析可得,现有主流共享汽车平台多数规定用户主要承担事故赔偿金,平台仅承担极少金额或者极小比例的金额。保费全额由承租人承担,但理赔比例却大打折扣,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平台不履行或少量履行应有之责,使承租人财产利益将得到极大损害。

③ 产品内容告知现状

经过调查发现,平台的保险内容有文件告知,但并未设为租车必须浏览步骤且重点不突出,许多承租人在租车过程中出于快捷和权利意识不强,则选择忽视保险内容查看环节,因而对于自己所购买的保险保障所知甚少。当然也有部分承租人会选择查看保险产品内容,但平台对于其内容表述不够明确,甚至客服也难以准确解答,使承租人权利范围不明确。

3)承租人

经调查发现,平台或将保险费用与租车费用合为一体,或各自清算但强制购买由平台设定的多套保险中的一套。在第二种情况中发现,许多共享汽车承租人出于侥幸心理以及规避风险意识较弱,仅会选择最低保障,但最低保障存在保障范围少和保险额度低的问题。

保险类型

保障内容

基础服务

① 平台承担每次事故维修总金额20%或者30%以上部分费用;若每次事故维修总金额在1500元以下平台则不赠送,全部费用由租客自行承担

② 车上人员服务人民币1/座位(含主驾驶),合计支付金额应不超过人民币5元;

③ 第三方财产/人员损伤 20万元以内部分费用

注:凹凸出行平台部分保险内容 

4)汽车所有者

目前市面上的共享汽车分为两种,一种是平台自有汽车,另一种为闲置私家车,且这种一般只在一二线城市存在。当汽车所有者为平台时,所有者所购买的保险现状可查看上述第(2)点;当所有者为私家车车主时,平台给予的解释为:车主原购买保险承租人皆不可享有,承租人仅可享有平台和本人为所租车辆所购买的保险。

2、现有共享汽车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

通过调查发现共享汽车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隐患即为保险问题,现有保险难以满足共享汽车使用者的保险需求,保险制度的不完善也使相关各方频繁产生争议。

1)保险产品创新不

目前共享汽车保险主要沿用的是传统机动车车辆保险的险种,主要包括交通责任强制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三个常规险种,以及“不计免赔服务”(不同企业的名称略有差异)。相对其他类型的保障险种相对不够丰富,仅有少部分企业在基本险种的基础上增加了附加险。

从保险形式上来看,共享汽车的保险形式本质上是传统保险类别的引用。在保险费用制定的过程中,保险公司通常根据车辆价值、使用性质和使用年限等进行定额,而对于共享汽车此类的运营保险制度尚未健全。共享汽车作为一个新生事物,需要建立一个较为详细而简洁地从承保到理赔的统一指标和考核体系,在这方面,共享汽车的保险还未形成如传统机动车保险一般成熟的制度

(2) 保费说明不清晰

在使用共享汽车时,企业在APP中都进行了各种事项的提示说明,保险作为众多条例中的一项,部分平台进行了项目分类,用户可以快捷地进行查看,多数平台直接进行了内容的堆砌,用户不仔细、耐心地阅读,难以掌握具体的信息。在对潜在风险发生时,部分平台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则制定,尤其是针对用户责任认定相对明晰,但仍存在一些平台在责权认定方面则略显不足,一旦发生赔付问题时,潜在的风险难以快速有效解决。

3)保险协议平台应有之责规定不足

  多数共享汽车平台在保险协议中规定,事故职责全权由承租人承担或者极少部分平台会承担责任。平台的协议内容不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一旦发生事故,承租人将面临巨大财产损失。

4)保险产品强制购买

在保险购买方式形式上,不同的企业采取的标准不尽相同,部分企业采取自愿购买的形式,多数采取强制购买的形式。同时,汽车租赁企业未将保费涵盖于汽车租赁费用之中,保费需额外计算,使部分用户因保费而租赁率降低。

5)投保额度不高

共享汽车保额不高是此行业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在标记基础险投保额的平台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不尽相同,少的为5万,多的50万,三责险保额的差异较大,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偏低显然不利于共享汽车的可持续发展。

6)理赔金额说明不清晰且存在虚假宣传

调查发现,国内部分平台条款中未显著标记保险类别的投保额,存在理赔金额告知不清晰问题。在实际案例中,还存在个别共享汽车公司宣传的保费与实际保费不一致的情况,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进行保险理赔问题时,使用人才得知需要承担额外的费用。

3、国外共享汽车保险实施状况

国外在车险方面使用UBI概念,因其将保险个性化而符合广大受众需求。UBI车险是由美国UBI领域的互联网车险公司Metromile设置的新方式。UBI的理论基础是行为表现较安全稳定的驾驶人员所缴纳的保费应当不同于行为表现较为危险且难以捉摸无规律可循的司机。保费取决于车辆状况,驾驶人行为习惯,实际行程的时间、地点、具体方式等这些指标的综合考量。该定价模式解决了车主的两个问题:一是无需为长期闲置的共享汽车支付保费;二是成功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逆向选择的问题,采用个性化定制保费,根据驾驶员的行为来收取费用,所以安全优秀的驾驶员不需要为高风险的驾驶员买单。Metromile利用车上的车载诊断的接口得到驾驶员行驶的数据,根据这些记录行车的数据,来设计保险产品。从个体角度出发,将驾驶行为与理赔风险进行关联,实现按车收取保费到按人收取保费的转变。此种产品设计,以被保险人的个体情况为保费计算依据,灵活科学,对投保人更公平;而且按照里程计算保费,既可以涵盖车辆行驶的所有时段,也可以避免某一时段重复投保。

Metromile免费提供车载诊断设备MetromilePulse,司机将其装在车上并下载指定App,就能够及时获得车载诊断设备收集的各种汽车行驶数据。安装后,司机的每一次行驶数据都会通过服务器记载在手机App中,用户可以清晰地看到UBI保险与传统汽车保险相比省下来的费用。除了节省汽车保费之外,还有各种增值服务。该公司会为下载App的用户免费赠送名为MetromileTag的硬件,此硬件可将无线互联技术与手机联系,也可以记载各种行车数据,只是不如车载诊断设备精确,但也有助于培养潜在汽车保险客户的良好驾驶习惯。

Nobis C在对巴黎共享汽车平台Autolib运营模式分析中,指出共享汽车平台的保险模式,包括多种保障类型,用户可选择的保障服务众多。

4、国内学者针对共享汽车保险的前沿观点

2017年,国家就针对共享汽车保险理赔问题发布了相关的指导意见,提出共享汽车租赁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在购买交强险、三责险等基本保险时,应当按照车辆的使用性质根据规定的保险费率进行投保,鼓励车辆租赁企业与保险公司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特点和风险大小,开发合适的保险产品,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

1)发现现有保险制度不足,提出改进方向,未产生新式保险产品

庞祺文、程杰提出:现有保险难以满足共享汽车使用者的保险需求,保险公司应该为共享汽车推出具有创新性的保险产品,我国保险业应该积极研究推出共享汽车专属保险产品。一是针对特定地域人群设计共享汽车保险产品;二是实行保险费率差异化,综合考虑保险费率的公平性与可实施性;三是实现保险产品网络化服务与理赔。保险公司在汽车企业APP和第三方平台APP上投放更多保险产品供用户自主选择。利用大数据技术挖掘用户的地理信息,开发满足用户、服务公司需求的产品,优化用户的体验,激发用户对共享汽车保险的需求,实现各方的协调发展,从而实现共享。

共享汽车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趋势,对保险产品有很好的市场需求,共享汽车保险产品从传统模式到创新模式的改变,它将为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机遇和挑战。因此,共享汽车保险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具有良好的发展和前景,需要保险公司进一步研究和投资。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保证产品的可持续化发展,实现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① 提高保额

徐慧亮(2019)指出共享汽车作为一个新生事物,需要建立一个较为详细而简洁地从承保到理赔的统一指标和考核体系,在这方面,共享汽车的保险没有传统机动车保险那么成熟。共享汽车的理赔金额不明确,保额不高的问题是亟待解决的重点。第三者责任险保额的偏低显然不利于共享汽车的可持续发展。面对庞大的共享汽车保险市场,保险公司应针对共享汽车新兴性、复杂性特征推出合适的产品。结合当前技术发展的实际,保险公司可调研采纳UBI车险的相关技术在共享汽车的保险理赔中,作为国内保险公司开展创新的重要手段。

② 建立专项保险

莫丽(2020)认为必要情况下,可以设置共享汽车专项保险,以便在保证保险人原有保险责任承担额度的同时,保障当事人损害赔偿额度。保险规制是共享经济下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现代租车服务、提供租车服务行业均需要接受城市有关行政部门对许可牌照、车辆资质、保险、收费等方面的监管。基于此,在共享经济下共享汽车保险规制时,也需要从准入方式入手,结合共享汽车注册制严格程度较低特点及营运过程中较大的运营风险、形式风险,以保险的形式进行风险分散,并指派专门的保险监管部门对共享汽车平台进行监控。

③ 提出UBI车险概念

杨顺、王学成、田贺、郭东焜(2021)提出共享汽车平台可以通过UBI车险对其进行风险管理。面对获取用户的信息,建立大型数据库,通过租车人的各项租车经历收取不同的费用。还可以在车辆上安装车载诊断,用来记录用户行车过程中的各项数据,以至于在下一次租用车辆时,改变车辆费用,来降低风险系数。共享汽车也可以通过用户的信用来对用户进行筛选,剔除驾车不规范、不遵守交通规则的用户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指导意见,鼓励共享汽车的发展,更好的解决交通拥堵和环境保护等等的问题。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给予共享汽车平台相关补助,减少相关保险产品的费率,进一步提高共享汽车的健康顺利发展。对于相关意外事故,政府和保险公司可以给予更高的赔偿限额,减轻共享汽车平台的负担。租车人应当在行驶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并且对司机驾龄进行约束。通过培训引导租车人在遇到突发状况下能及时做出正确的应急措施,并对租车人进行相关法律介绍。通过网上舆论媒体,对共享汽车平台和租车人进行监督,对违反共享汽车规定的现象进行监督,促使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加强该平台管理。

5、建立新式共享汽车的保险可行性措施 

1)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与共享汽车平台合作开发共享汽车保险产品,在共享汽车平台通过UBI获取大量的用户数据,经过客户同意后,共享汽车平台为保险公司提供客户。     

保险公司通过积累数据,完成风险的识别、分析、量化与控制,促进汽车保险业与通信、电子信息和大数据产业的整合,协调和调动各方的资源和需求,产品进一步的创新,企业运营模式的丰富,为不同的保险对象、不同的销售渠道设计不同类型的保险,以满足共享汽车客户对产品的市场需求,有效保障共享汽车保险业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在汽车企业APP和第三方平台APP上投放更多保险产品供用户自主选择。利用大数据技术挖掘用户的地理信息,开发满足用户、服务公司需求的产品,优化用户的体验,激发用户对共享汽车保险的需求,实现各方的协调发展,实现共享。

2)租车平台

共享汽车平台加强宣传UBI,为用户讲解UBI产品的计价原理,增强用户对UBI的信任程度。共享汽车平台要将保险协议涉及风险处理的方面进行明确的书面提示。

共享汽车可以通过UBI车险对其进行风险管理。获取用户的信息建立数据库,通过租车人的各项租车经历收取不同的费用。在车辆上安装车载诊断,用来记录用户行车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在下一次租用车辆时,通过改变车辆费用,来降低风险系数;共享汽车平台对车辆保险更加准确,降低车辆保险费用;也使用信用记录来规避风险,通过花呗等APP来确定用户的信用,根据不同信用确定不同费用。

3)承租人

承租人应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自身素质,认真了解保险协议,不为他人解锁共享汽车。据调查报告显示,用户对共享汽车的消费需求仍然较大,这就更需要用户增加对共享汽车使用以及保险的认识,以免掉入消费陷阱,这是从消费者自身杜绝问题的根源。

4)汽车所有者

① 私家车主

  作为共享汽车所有者之一,明确各主体之间利害关系,与保险公司、租车平台、承租人处理好在保险流程中的各方责任承担。严格按照保险规定执行,在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基础上进行协商处理

② 租车平台      

租车平台是共享汽车所有者的绝大部分,在共享汽车市场中占据绝对优势。作为共享汽车所有者,也就是保险中承保的一部分,要根据UBI车险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保险操作

6、解决方案

1)创新共享汽车保险产品概念

本团队的主要思路是UBI保险方式引入共享汽车保险之中,通过UBI保险的方式使单一的险种更加适合复杂多样的市场化需求,把保险费用与行车里程和驾驶员驾驶行为挂钩,合理制定保费,减轻轻度使用者和驾驶习惯良好使用者的费用负担,实现责任与风险相当。

以下行为为UBI车险主要标准: 


  UBI通过车载设备收集车主驾驶行为和习惯数据,通过车联网传输至云端,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这些数据对车主的驾驶风险做出比较精确的度量,通过大数据技术处理,评估车主驾车行为的风险等级,从而实现保费的个性化定价。

2)创新共享汽车保险内容:金额说明清晰,自愿购买

保险产品方面,以租车人使用共享汽车行驶公里数的长短作为依据进行保费收取,同时租车人每一次对共享汽车行驶公里数的选择都将会对应一份独立的保单,保单的保障期限为租车人使用共享汽车订单的生效之时至行驶公里数达到所选公里数之时。每份保单都匹配完整保险责任额度,租车人在预订服务时即可了解车辆保险的完整情况,不仅提高了协议的透明度,更能切实保障到租车人和企业的双方利益。

保费价格方面上,对于租车人来说,保费定价越来越合理而且更有层次性,假设共享汽车一般车型每日所需支付的基本保险费用约为50元,假定车辆每日平均使用的公里数为50公里,租车人所需支付的保费分摊到每公里为1元。

公里数的选择方面,给租车人充足的选择,投保一次可保障X、Y、Z公里的路程(X

租车人投保一次可保障X公里(以X公里为例)的路程,若X公里恰好在某一次行驶结束时完成,则之后的使用需要重新投保;在快要完成X公里时,会有提醒,若收到提醒仍将公里数行驶至超过X公里且少于X+15公里,则超出的公里数应以每公里1.5元的保费价格进行补交;若收到提醒仍将公里数行驶至超过X+15公里,则超出X+15的公里数应以每公里2元的保费价格进行补交。

若补交保费及时,且在超出原先已定公里数的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则仍可获得保险保障;若不及时补交保费,且在超出原先已定公里数的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共享汽车应有之保险

通过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共享汽车应有保险,使其保险具有双重强制性,即强制投保和强制承保。一方面,未投保已规定保险的企业共享汽车不得入市和出租;另一方面,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共享汽车强制保险业务,也不能随意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险公司都将受到处罚。

① 强制投保

共享汽车企业为了追求更多利益,也为了以更低价格吸引更多用户,最大程度压低保费,但与此同时,承租人可能需要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共享汽车用户的损失则不利于本行业的发展,为了促进本行业发展和顺应共享经济发展趋势,本团队认为国家应设置合理的最低保额作为共享汽车企业入市的门槛。规定进入市场的的共享汽车需张贴全国统一样式的保险标志,以此来敦促共享汽车企业及时投保,否则其旗下共享汽车无法上路行驶。

保额增加后能够吸引更多用户成为承租人,但在前期共享汽车企业可能会因资金周转不良面临破产危险,为了助力共享汽车企业度过前期推广阶段,国家应在贷款利率、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促进新能源汽车和共享经济的发展。

② 强制承保

国家强制承保就使这一保险具有了一定的社会性特征,利润较少。因此为了提高保险公司参与该保险的积极性,按照保险公司已有业务量比列分摊承保比例且费率结构根据每年经济发展状况确定,保证保险公司在该业务方面不亏损。通过业务费盈利,但要限制业务费不可过高,利润率要低于其他纯商业保险。另外出事故后暂付保险金和申请预付金,可有将保额由保险公司与国家共同承担。

建立费率调整专业评审机构。上述内容提到根据每年经济发展状况来确定费率,但是在经济状况与保险费率转化过程中仍是一个需要专业人士探索的过程,因此应建立费率调整专业评审机构为保险公司的费率调整提供智力支持。

强制保险公司将保费与驾驶人驾驶习惯挂钩。通过强制保险公司将UBI车险纳入共享汽车的主要保险业务,出台政策法规指导和监督保险公司把保险费用与行车里程和驾驶员驾驶行为挂钩,敦促保险公司将车险定费标准与驾驶人驾驶习惯挂钩。规定将月均急刹车次数、半年内出事故次数、驾驶员驾驶道路情况、与前车距离等作为主要驾驶习惯依据。

(4)保险额度与地区经济挂钩

共享汽车保险额度根据地区平均收入确定。经过调查发现将保额划分为五档较为合理(2021年全国各省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主要可划分为五档),即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多少确定档位,人均可支配收入越多,所需要缴纳的共享汽车保险费用越高,同时,保额也越大,这不仅解决了共享汽车保险出险后保额与实际需要赔付的出入,也可促进共享汽车保险企业的增收,实现共享汽车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

由此设想,将低收入城市的保额定为四十万,这是国家规定的最低保险标准相吻合,同时减轻了平台在小城市的生存压力。将中等偏下组定为五十万,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必然导致事故发生时造成损失的扩大,但中等偏下城市与低收入城市的经济差不会很大,所以五十万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数字。中等收入城市保额定为六十万,中等偏上收入的城市保额应定为八十万,加大保额,不仅转嫁了由于基数猛增带来的事故率的危险,而且给承租人带来了极大的经济保障。同时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面对保额提高带来的保费增加,承租人也能有能力负担。最后,对高收入城市保额应设置为一百万及以上,在厦门一百万保额的三者险已经开始试验。

7、研究价值

随着市场化的逐步推进,共享汽车也逐步出现在大众的视野当中,但是与传统汽车不同的是,有关部门没有对共享汽车的保险作出明确规定,市场上也缺乏共享汽车的保险产品,因而对于共享汽车的保险进行研究具有开创性。本项目通过对目前市场上缺乏的共享汽车保险产品进行研究,致力于完善目前保险行业模块的缺失,降低大众对于共享汽车保险缺失的担忧,解决共享汽车引发交通事故带来的保险纠纷问题,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1)理论价值

① 为共享汽车相关保险提供理论观点

共享汽车车险与普通汽车车险有着很大的区别,其具有普通车险不具备的短时保险和高频保险的特点,研究共享汽车保险可以丰富保险行业的险种,解决传统车险无法适应新型共享汽车保险的问题。

② 本团队意图引入国外先进的UBI车险思路,将其与中国共享汽车行业市场发展现状相结合,打造中国化的共享汽车领域的UBI车险。

目前共享汽车保险制度存在政府统筹协调作用未能发挥作用、缺乏开发新保险产品的动力、用户投保意识低等问题,而本项目通过解决保险制度中的关键问题——保险产品,并意图带动和激发相关主体在共享汽车保险领域有所作为,从而促进共享汽车制度的完善。

2)实践价值

① 推动保险公司加快出台针对共享汽车的相关保险产品

通过研究现有保险产品的不足与欠缺,为共享汽车保险产品提供思路与实施方式,使保险公司看到共享汽车领域的商机,激发保险公司开发针对共享汽车的保险产品的动力,促使针对共享汽车的新型保险产品尽快出台。

② 保障共享汽车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

通过共享汽车保险制度和保险产品的创新,用户、平台、保险公司三方权益与义务更加明确,承租人在经历理赔问题时,有产品、制度、合同可依,且理赔渠道更加明晰、理赔更加快捷,同时平台将依法承担部分保险费用,减轻用户负担,充分保障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

③ 减少平台与承租人的保险纠纷,改善企业形象,推动共享汽车行业的发展

当保险公司加快开发共享汽车专用保险产品并将其投放市场后,保险产品相关合同规定与保费和保额将更加透明清晰,平台无需充当保险公司与用户之间保险销售与购买的中间转换商,一旦发生保险纠纷,用户主观意识对于平台的连带责任会有所减少,减少平台负面影响,提高企业形象,推动共享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④ 促进UBI保险形式在我国的推广与应用

UBI在欧美已经非常普遍,在我国已经有不少的探索,中国也出现过UBI概念相关的车联网服务公司,多数尝试涉及车险业务,但结果并不理想。但随着共享汽车行业的发展,UBI车险在共享汽车领域的应用将会有更多资本和技术的加持,有利于促进UBI保险形式在我国的推广与应用。 

1、国内研究综述

2017年,国家就针对共享汽车保险理赔问题发布了相关的指导意见,提出共享汽车租赁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在购买交强险、三责险等基本保险时,应当按照车辆的使用性质根据规定的保险费率进行投保。同时鼓励车辆租赁企业与保险公司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特点和风险大小,开发合适的保险产品,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

国内学者专家也看到了共享汽车行业保险制度不足制约了此行业的继续发展,并对之提出了理论层面的改进意见。意见主要为:提高保额、建立专项保险、提出UBI车险概念,但是学者们虽然发现了现有保险制度不足,并提出改进方向新式保险产品却迟迟未上市。

2、国外研究综述

国外的共享汽车保险相较于我国更为成熟,UBI车险在欧美已经非常普遍。Nobis C在对巴黎共享汽车平台Autolib运营模式分析中,指出共享汽车平台的保险模式,包括多种保障类型,用户可选择的保障服务众多。

1、 创新点

1)在共享汽车中解决UBI发展受限问题

据资料显示:目前UBI在我国发展受限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收集的数据不够,没有基于数据的精算模型。第二,保险公司所拥有的车主的数据和信息不能支撑精确的用户画像。第三,车上人员顾虑在车上安装跟踪定位器隐私数据的安全问题得不到保障。

这些限制原因在私家车上解决难度较大,但在共享汽车方面有机试用。首先跟踪定位器每台共享汽车已经配备,至于车主行车数据,可以从增加车上行车行为监控设备和增加承租人前期驾驶次数两方面解决。增加前期驾驶次数可以实行新用户价格优惠策略、扩大宣传力度、解决发展受限的其他问题等方面解决;至于车上行车监控设备,建议安装驾驶人行为智能评判检测系统,安装于车辆上的传感器可以采集驾驶人动作信息,由大数据分析驾驶行为的特点和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UBI发展受限问题。

2UBI车险代替传统车辆保险

目前市场上缺少全方位的共享汽车保险,这是一大商机,也是一大危机。缺乏合理的车险,导致共享汽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无人赔付、赔付困难的状况,这些情况亟待解决,本项研究则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新思路。

本团队的主要思路是将UBI保险方式引入共享汽车保险之中,通过UBI保险的方式使单一的险种更加适合复杂多样的市场化需求,把保险费用与行车里程和驾驶员驾驶行为挂钩,合理制定保费,减轻轻度使用者和驾驶习惯良好使用者的费用负担,实现责任与风险相当。

UBI通过车载设备收集车主驾驶行为和习惯数据,通过车联网传输至云端,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这些数据对车主的驾驶风险做出比较精确的度量,通过大数据技术处理,评估车主驾车行为的风险等级,从而实现保费的个性化定价。

3创新共享汽车保险产品

通过在产品内容、保费价格和公里数选择方面,提出具体可操作化的产品设想,改变现有共享汽车保险产品缺乏现状,为共享汽车专有车险的产生提供可行性建议。

4)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共享汽车应有之保险,提高保额,实现保额与经济发展与驾驶人驾驶习惯双挂钩

通过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共享汽车应有保险,使其保险具有双重强制性,即强制投保和强制承保。本团队认为国家应设置合理的最低保额作为共享汽车企业入市的门槛。另外按照保险公司已有业务量比列分摊承保比例且费率结构根据每年经济发展状况确定,保证保险公司在该业务方面不亏损。同时建立费率调整专业评审机构为保险公司的费率调整提供智力支持。

共享汽车保险额度根据地区平均收入确定。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档位,人均可支配收入越多,所需要缴纳的共享汽车保险费用越高,同时,保额也越大,这不仅解决了共享汽车保险出险后保额与实际需要赔付的出入,也可促进共享汽车保险企业的增收,实现共享汽车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

2、项目特色

本项目通过对目前市场上缺乏的共享汽车保险产品进行研究,致力于完善目前保险行业模块的缺失,降低大众对于共享汽车保险缺失的担忧,解决共享汽车引发交通事故带来的保险纠纷问题,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1理论价值

① 为共享汽车相关保险提供理论观点

本团队通过引入国外先进的UBI车险思路,将其与中国共享汽车行业市场发展现状相结合,打造中国化的共享汽车领域的UBI车险。

② 促进共享汽车制度的完善

本项目通过解决保险制度中的关键问题——保险产品,并试图带动和激发相关主体在共享汽车保险领域有所作为,从而促进共享汽车制度的完善。

2实践价值

① 推动保险公司加快出台针对共享汽车的相关保险产品

本研究有利于激发保险公司开发针对共享汽车的保险产品的动力,促使针对共享汽车的新型保险产品尽快出台。

② 保障共享汽车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

通过共享汽车保险制度和保险产品的创新,平台将依法承担部分保险费用,减轻用户负担,充分保障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

③ 减少平台与承租人的保险纠纷,改善企业形象,推动共享汽车行业的发展

当保险公司加快开发共享汽车专用保险产品并将其投放市场后,保险产品相关合同规定与保费和保额将更加透明清晰,减少平台负面影响,提高企业形象,推动共享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④ 促进UBI保险形式在我国的推广与应用

随着共享汽车行业的发展,UBI车险在共享汽车领域的应用将会有更多资本和技术的加持,有利于促进UBI保险形式在我国的推广与应用。

1、技术路线


2拟解决的问题

(1) 调查我国共享汽车行业保险制度现状及不足。

(2) 改进现有保险制度的不足将对共享汽车行业发展产生的积极影响。

(3) 引进UBI车险概念,解决其发展受限问题。

(4) 对改进共享汽车的保险制度提出建议。

3预期成果

1) 撰写共享汽车产业下保险制度的完善和改进的报告。

2) 提出解决UBI发展受限问题的有效对策,使得保险公司能够采用UBI车险的相关技术对车主的驾驶风险做出比较精确地度量,从而通过大数据技术处理评估车主驾车行为的风险等级,更好地实现保费的个性化定价、实现共享汽车的可持续发展。

3)提高国家和相关方对于共享汽车保险制度的重视,为国家和政府从政策和法律方面为共享汽车保险制度和共享汽车行业的发展提供可行性思路。

实施时间

实施阶段

20221.10-2022.2.10

前期准备阶段

20222.11-2022.4.10

实施阶段

20224.11-2022.7.10

研究阶段

20227.11-2023.3.31

总结阶段

在项目准备和进行中,本团队成员阅读大量来自知网的相关文献,了解到其他学者关于共享汽车产业下保险制度改进和完善的意见与建议。

l  已具备的条件

(1)    学校优势:山东工商学院图书馆藏书众多,可供团队成员查阅文献和资料。

(2)    指导老师:本团队指导老师多次带领创新团队开展课题研究,指导经验丰富。

(3)    团队优势:本团队成员来自分别政治专业、法学专业、保险专业和金融工程专业,各有所长,团结合作。

l  尚缺少的条件

(1)    团队成员参加创新创业项目次数较少,经验不足。

(2)    受疫情影响,调研工作受限。

l  解决方法:

(1)    多与指导老师和学长学姐交流,学习经验,寻求帮助

(2)            采取线上问卷调查和电话调研方式。

经费预算

开支科目 预算经费(元) 主要用途 阶段下达经费计划(元)
前半阶段 后半阶段
预算经费总额 4000.00 1100.00 2900.00
1. 业务费 3000.00 600.00 2400.00
(1)计算、分析、测试费 0.00 0.00 0.00
(2)能源动力费 0.00 0.00 0.00
(3)会议、差旅费 1800.00 调研差旅费 500.00 1300.00
(4)文献检索费 200.00 查看文献 100.00 100.00
(5)论文出版费 1000.00 论文出版 0.00 1000.00
2. 仪器设备购置费 0.00 0.00 0.00
3. 实验装置试制费 0.00 0.00 0.00
4. 材料费 1000.00 问卷材料 500.00 500.00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