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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医疗侵权的法律规制研究

申报人:李静 申报日期:2022-03-22

基本情况

2022
人工智能医疗侵权的法律规制研究 学生申报
创新训练项目
法学
法学类
学生自主选题
一年期
近年来,人工智能在各领域逐步深度应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同时,人工智能相关技术产品迅速发展,并落地实行,嵌入医院系统或医生的工作流程。在2020年疫情的催化下,人工智能在公共卫生领域特别是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给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医疗卫生保健制度和医疗保险体系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本项目旨在从制度层面未雨绸缪,用法律为技术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1.2021年11月,参加第八届科技创新大赛,参与撰写项目《互联网缓解农村教育焦虑的路径》。

2.参与2021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竞赛《直播带货销售模式下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探析》准备工作。

3.参与2022“共同富裕”专题调研“百团千居”寒假社会实践活动。

1.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人类体外早期胚胎的法律规制研究”(17YJC820046);

2.主持: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青年学者重点培养计划研究专项“人体基因技术应用的伦理原则及法律规制研究”(19CQXJ03);

3.主持: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人类遗传物质辅助生殖运用的民法问题研究》”(CLS2015D064);

4.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配套解读与实例》,法律出版社,2020年1月版。

5.《欧洲国家人类辅助生殖的法律规制》,《中国卫生法制》2020年第3期。

6.《人类胚胎研究十四天规则的起源、发展及展望》,《医学与法学》2019年第5期。

7.《论神经增强类药物应用的伦理问题及法律调控》,载《中国卫生事业管理》(北大中文核心)2018年第10期;

1.老师在卫生法治研究领域有深厚造诣,科研经验丰富,对项目的选题、研究思路给予学术上和实践上的帮助。

2.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老师在技术上的指导具有重要意义,包括文献研读、数据分析、项目撰写、论文投稿及成果推广。从项目选题、调研单位的联系协调、项目具体开展到项目质量的严格把关,她都会全程跟进并提供帮助。这些为项目顺利进行和预期成果的取得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国家级

项目成员

序号 学生 所属学院 专业 年级 项目中的分工 成员类型
李静 法学院 法学 2020 论文撰写、资料收集
李飞龙 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 电子科学与技术(校企) 2020 文献搜集、数据分析
宗昊 法学院 法学 2019 问卷调查、文献整理

指导教师

序号 教师姓名 所属学院 是否企业导师 教师类型
汪丽青 法学院

立项依据

1.项目的研究可以明确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侵权责任的认定,确定侵权责任的分配。人工智能的不可预测性,导致人工智能医疗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通过项目的研究可以明确人工智能医疗侵权的侵权责任主体、免责事由、归责原则等,对人工智能医疗侵权的侵权责任进行合理分配,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强化各方的责任意识。

2.项目的研究可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推动法治国家建设随着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更加深度的应用,不仅仅需要发展技术,更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来应对新产生的侵权问题。项目通过分析研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推进依法治国

3.项目的研究可以为人工智能医疗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项目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对于人工智能进行合理法律规制,为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技术研究、更新改造等创造良好的制度基础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加强创造力,保障人工智能医疗的发展

4.项目的研究可以促进医疗与科技的协调,推动科技在医学领域的应用和发展。医疗和科学的结合为医疗的发展提供了便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医学领域用人紧缺难题,项目的研究有利于推动医疗和科技双方的融合发展,对科学技术在医学领域的应用进行合理规制,为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在医疗领域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一部分:项目背景

1.人工智能技术逐步发展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泛在感知数据和图形处理器等计算平台推动以深度神经网络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诸如图像分类、语音识别、知识问答、人机对弈、无人驾驶等人工智能技术实现了从“不能用、不好用”到“可以用”的技术突破,迎来爆发式增长的新高潮。在经历了60多年的发展之后,人工智能已经开始走出实验室,进入到了产业化阶段。人工智能已经逐渐向工业、农业、交通、医疗、金融等各个领域渗透,并开始形成新的业态,成为了新一轮技术革命的制高点。

 

 

图一:人工智能的应用趋势

2.人工智能在医学领域的应用日趋广泛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与医疗健康领域的融合不断加深,随着人工智能领域,语音交互、计算机视觉和认知计算等技术的逐渐成熟,人工智能技术也逐渐成为影响医疗行业发展、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的重要因素。其应用技术主要包括:

1)影像诊断:智能医学影像是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在医学影像的诊断上。人工智能在医学影像应用主要分为图像识别和深度学习两部分。

2医疗机器人目前实践中的医疗机器人主要有“智能外骨骼”能够承担手术或医疗保健功能的机器人两种

3健康管理健康管理是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到健康管理的具体场景中。国内该领域尚未成熟,主要聚焦于风险识别、虚拟护士、在线问诊、健康干预以及基于精准医学的健康管理、慢性病病管理和母婴管理等方面

4药物研发国内新药研发仍以仿制药和改良药为主,与此相比A1药物研发行业布局较为落后,但商业模式清晰,主要为AI公司与药企合作开发新药。

3.相关政策的出台为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2021年,“十四五”规划提出的目标是确保中国的研发支出每年增加7%以上,研发重点包括AI、量子计算、集成电路、遗传和生物技术研究以及神经科学。“十四五”规划还强调了智慧医疗、医疗物联网和智能医疗设备的重要性。未来数年内,人工智能医疗将因此受到自上而下的支持。

第二部分:人工智能医疗侵权的法律规制必要性研究

1.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的主体难以确定。

人工智能既有一定的自主性,同时它的本质仍然受到设定的影响,再加之解释依据的缺失,因此责任主体很难得以确定。

1)自主性。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人工智能的自主学习意识已经得到认证,人工智能会根据自主学习脱离原设定,出现突发事件。引起疾病的因素复杂多样,因此治疗方案也并非唯一,人工智能通过学习后,会在一些具体的治疗和诊断中通过自主的意识得出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使得一些情况难以预测。

(2)被设定性。人工智能现阶段仍为根据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工作状态。同时,人工智能仍为人造物,其进一步发展后也不能等同于人,其生成及活动均受到人类的预先设定。

2.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的难以分配性。

1)使用人或管理人通常没有主观过错。在普通的侵权案件中,通常是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且行为人对违法行为具有主观过错,但是在人工智能侵权案件中,双方无法对事故原因、责任承担进行解释,如医生无法证明其尽到应尽的义务,在现有案例中,使用人或管理人通常没有主观过错。同时,由于对人工智能的研究仍不够充足,损害原因也无法查明,因此责任无法进行分配。

2)人工智能医疗种类具有复杂性。人工智能的应用和种类不同,需要分开分析。人工智能主要分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两类。人工智能应用于医疗领域时,有自主化人工智能、人类医生控制的人工智能等种类,因此要根据每一类人工智能的不同属性进行侵权责任分析。

3.人工智能医疗侵权事实认定困难。

人工智能是人类的产物,它依据人类设定的算法、程序、逻辑进行学习、分析、推理、完成一定的行为,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导致人工智能行为难以进行解释,特别是具有较强自主意识的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除此之外,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行为和预案准备和思考也难以进行证明,这给双方的举证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第三部分:人工智能医疗侵权的法律规制及整改路径

1.根据侵权行为本质认定人工智能医疗侵权的责任主体

1)弱人工智能中,人工智能不具备侵权的主观意志,也不具有承担侵权责任的能力。人工智能侵权是表象,本质上仍然是有安全注意义务的人由于故意或过失而未履行相应义务,而导致人工智能侵权危险的发生。由于不具备法律主体地位,因此弱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主体包括操作者、设计者、生产者。

2)强人工智能中,强人工智能具备民事法律主体地位的一般条件,当医疗侵权损害发生时,具备与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同等的法律地位。当强人工智能自身引起损失或者导致损害结果,且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的所有责任均不能归属于流通环节、实施环节的某个或某几个主体时,强人工智能将因其侵权行为成为责任主体。其责任主体主要有医疗机构、设计者、生产者、强人工智能自身。

2.通过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及归责原则的分析对侵权责任进行合理分配。

1)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当人工智能本身不存在制造缺陷且使用者遵从相应义务时,只有人工智能需要对此承担相应过失责任,应建立相应模式解决人工智能损害赔偿问题。当由人工智能以外的主体承担责任时,应当由设计者、生产者对人工智能的缺陷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由于生产者的质量控制失误造成损害的,最大的过错责任主体为生产者。其次,是医生及医疗机构,他们并不介入人工智能的设计与生产,承担由管理欠缺、任务分配等导致的过错责任即可。

2)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人工智能医疗侵权的侵害行为

弱人工智能中,其主要起辅助作用,此时需要经过专门学习的、合格的医生进行监督。在进行诊断时,医生因未尽到监督检查义务而导致误诊,会造成对患者的侵害行为。在人工智能辅助手术时,因机器功能阻碍或者运行错误导致医疗损害,此时生产者的生产缺陷和医生未进行合理指令和控制可能导致侵害行为的发生。产品质量和医生的监督和控制均会导致侵害行为的发生。强人工智能中,其有高度自主化、智能化,有自己的价值观并能独立作出决定。侵害行为的产生主要由于生产缺陷、管理者过失、人工智能自身做出的决定。同时,其行为的产生可能由于多种事实交织造成,认定难度大,应建立相应法律进行规范。

②人工智能医疗侵权的损害结果

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损害主要指医疗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导致患者人身、财产或精神方面遭受不利后果。导致患者人身权利遭受不利后果,主要表现为患者的人身、精神两个方面遭受损害。人身损害主要是由于生产者、医生、强人工智能的违法或过失行为,导致患者生命丧失、健康受损的结果。精神损害是因人身损害而遭受精神方面的痛苦,并且包括因损害导致患者近亲属精神方面的痛苦。导致患者财产权利遭受不利后果,主要表现为患者财产方面的直接、间接损失。因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遭受损害而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其中包括患者及其近亲属因损害结果所支付的财产、患者近亲属因精神损失而不能进行正常工作产生的收入损失。

③人工智能医疗侵权中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现行的法律中,医疗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采取完全推定责任说。弱人工智能中,患者因接受由人工智能辅助的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其原因主要是医生操控人工智能的过失责任或者采购人工智能医疗机构的过失违法行为。强人工智能中,患者因接受强人工智能的治疗导致损害结果,其原因是强人工智能自身的医疗违法行为,而造成其自身的医疗违法行为的原因主要来自于生产、制造缺陷以及管理的过失。

④人工智能医疗侵权中行为人的过错

在医疗侵责任中,过错主要表现为医疗过失。弱人工智能更接近于辅助工具,因此其过失主体包括医生、医疗机构。医生使用或指令以及医疗机构的管理、选择错误被认定为医疗过失,通常以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医疗规范中对医疗机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应尽的法定告知、保密义务的规定为标准,只要医务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义务,即认定为有过失。强人工智能成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主体时,法律应针对该法律主体对其医疗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并以此作为认定医疗过失的客观依据。

3)人工智能医疗侵权的免责事由适用

①设计者、生产者免责事由适用产品责任免责事由。人工智能侵权主要适用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二款: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弱人工智能作为辅助人类医生进行诊疗的工具,基本符合医疗产品的特征,在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客体参与其中,无法独立承担侵权责任,如生产者能够证明弱人工智能符合产品责任免责事由,则生产者可以免除责任。对于强人工智能,应考虑是否具备独立人格、是否正式交付后发生等情况确定。

②医疗机构免责事由。医疗损害责任,免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则免除其承担连带责任。但若受害人无法从其他连带责任人处完全受偿的,由免除连带责任的一方承担补充责任。主要分以下四种情况:

其一“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该免责事由的实施主体应当包括强人工智能。在医务人员进行抢救时,对生命的维持应排在第一位,在此时,只要人工智能的操作人员按照预设的运行机制尽到合理的义务,即便造成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科学的发展推动人工智能在医学领域的应用,但是对于人工智能的发展仍受到一定的局限,因此对于一些疑难杂症仍无法治疗。在达到医学领域的普遍认知下,基于当时的医疗水平,对于医疗后果无法预料和预防是难免的,因此造成的后果不需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正常的医疗活动中,损害结果由不可抗力造成,医疗机构应当不承担赔偿责任。当损害结果由不可抗力和医疗过失共同作用时,应当减轻医疗机构的责任。

其四,医疗意外。损害结果是由医务人员无法预料所造成的,通常是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的异常或者特殊体质引起的。对于损害结果没有医疗过失,人类医生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并且在认知范围内对人工智能故障做了准备预案。此时,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通过建立强制保险及储备金和监督机构、行业标准解决事实认定难题。

1)建立强制保险或储备金制度

①储备金制度:当人工智能不能满足传统责任时,可以考虑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储备金。通过由开发者、制造商、所有者(医疗机构)等支付费用,建立一个专门用于医疗人工智能法律责任支付的独立资金池,既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和患者在生产、销售、使用时的附加费用分担,也接纳社会捐赠。储备金为确保储备金的公开透明,可配以相应的登记和公示制度。既使患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又使相关主体免于因承担巨大风险责任而丧失技术研发与使用的积极性。

②强制保险:当人工智能医疗机器人投入医学使用时,生产商可以为其购买保险,在医疗损害出现时,可不必纠结侵权责任的归属和认定,直接由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填补损害即可。该方式有利于规避一定的风险,为救济受害人、分散医疗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提供较为妥善的制度保障。

2)建立专门的人工智能监管机构和行业标准

在医疗人工智能产品越来越多、技术参数越来越复杂的背景下,有必要建立专门的人工智能监管机构,通过有形之手监督建立安全标准和伦理规则,实现对人工智能行业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预测。监督机构根据行业标准对人工智能进行规范化管理,进行注册登记,对人工智能进行不同的划分,赋予其独一无二的编号,不同的阶段由不同机构进行登记管理,以实现能够全程监管规制。能够保证人工智能的产品质量增进患者采用医疗人工智能的信心

1.国内研究现状

1)法律地位分析

明确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是研究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的基础和前提。目前学界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观点。杨立新教授认为,人工智能的人工类人格是类人格,而不是法律人格。王利明教授认为,人工智能的智力虽不能与人类相比,但已具有独立处理相关信息的能力,有的甚至已基本达到人类智慧的水准,因此不能将人工智能当成简单的物来看待。赵万一教授认为,人工智能的出现没有从根本上动摇自然人的民事主体核心地位,其特性不足以构成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的理由。

2)侵权责任认定

杨立新教授认为,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可以适用现行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规则,需纳入既存法律体系寻求解决办法。刘云生教授认为,人工智能不具有主体资格,只能作为产品出现在人类生活中,主张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瑕疵所导致的侵权责任相类似。吴汉东教授认为,人工智能所造成的侵权责任的认定可以从行为人本身过失所导致的产品质量责任及技术中立原则所产生的替代责任两种角度加以考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看来,侵权发生后,谁是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就应当由谁负责,在法律上似乎并不存在争议。“然而人工智能的具体行为受程序控制,发生侵权时,到底是由所有者还是软件研发者担责,值得商榷。”

2.国外研究现状

1)美国

2016年10月《国家人工智能研究和发展战略计划》和《为人工智能的未来做好准备》指出,将人工智能应用于数字健康平台、可穿戴设备、疾病辅助诊断和治疗等领域,提高对并发症的预测水平,并建立人工智能技术统一标准,包括安全性、可控性等,依托人工智能训练创建的临床数据库来评估产品是否符合准入标准。2019年《美国人工智能倡议》将人力资源作为重点领域之一,通过学徒培训和技能教学,培养人工智能人才和劳动力。

2)欧盟

2018年3月,欧洲政治战略中心发布《人工智能时代:确立以人为本的欧洲战略》,提出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精准医疗服务以及健康监测与管理。欧盟2017版《医疗器械条例》新增了医疗人工智能产品准入标准,符合标准的产品可申请CE认证,在欧洲市场自由流通。2017年《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建议成立专门的人工智能监管机构,提出人工智能技术使用的权责规范、伦理原则、监管原则等。

3英国

2016年《人工智能:未来决策的机会与影响》提出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健康服务需求预测和精准医疗服务。2017年《在英国发展人工智能》报告指出医疗人工智能行业最具有潜力的3个发展方向:医疗影像分析、医疗辅助诊断和流行病的早期发现与追踪。

4韩国

  2016年3月韩国启动人工智能“BRAIN”计划,其核心是破译大脑功能与机制,开发脑功能成像新技术。2018年5月韩国制定《人工智能研发战略》,着重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新兴医药、医疗器械等领域的融合与应用。

3.发展动态

1)国内:关于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的研究,主要建立在对人工智能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人工智能医疗被纳入医疗器械或医疗技术分类,基于此法律属性,医疗人员在使用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过程中的发生医疗责任,相应法律归责原则与赔付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内,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成熟。

2)国外:对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进行了较为成熟的相关规定。德国颁布《电子卫生法》对人工智能与医疗卫生数字化进行专门规范。日本政府则于2018年宣布将通过优化人工智能医疗设备的相关规则,以厘清人工智能与医务人员的责任归属。美国也积累相当数量的判例,将部分医疗人工智能认定为雇员,由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

1.创新点

1方法创新

课题融合了法学、医学、科学技术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尝试将多种研究方法取得的文字信息、数据信息、图表信息等信息整合与分析,进行交叉研究。团队将通过文献分析,梳理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侵权责任的研究成果,实现多种学科交叉融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2视角创新

在学界,大多以研究人工智能的伦理道德为主,而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侵权责任研究较少,本项目以人工智能为出发点,研究人工智能医疗的法律地位、侵权责任认定、法律规制,不同于其他研究。

3观点创新

本文中观点不同于现在存在的人工智能工具论、人工智能产品论、人工智能动物论、人工智能主体等观点,将几种结合并进行分类、讨论得出本项目观点。本项目观点从两个角度出发,研究人工智能主体并提出相关的配套制度措施,为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提供全方面法律规制。

2.项目特色

1)项目切合实际,紧跟国家发展趋势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建设科技强国。科技是当今世界发展之利器、强国之利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建设科技强国。“十二五”以来,把医疗器械领域列入我国科技发展的战略重点,科技部制定了《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成立了医疗器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施了“医疗器械重点专项”,已投入国拨经费12亿元。“医疗器械重点专项”围绕“基层升级、高端突破、前沿创新”三大方向,突出当前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急需,着力解决我国高端医疗器械产品主要依赖进口的问题,前瞻部署未来产业发展前沿方向,在顶层设计基础上重点布局了20个重大战略性产品、10项前沿技术及10项基层应用解决方案的研究。对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侵权责任法律规制是紧跟国家发展战略的表现。

2)项目研究紧跟群众关注点

新冠疫情引发了人们对数字医疗的更多关注,并且带来了创纪录的资金注入。医生们正在使用人工智能驱动的预测工具来标记患者的死亡时刻。借助远程医疗,患者正在接受针对慢性疾病和急症的护理。目前我国卫生行业存在“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没有办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需求、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下,看病需求加大、受制于周期长、成本高等特点,培养更多的医务人员“这杯远水”解不了近渴。因此,促进人工智能与医疗的完美结合,未来发展潜力巨大。虽然大部分人对于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应用持支持态度,但是也有一定的疑虑,因此进行一定的法律规制,有利于推动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应用。

1.技术路线

 

2.拟解决的问题

1)人工智能医疗法律地位的明确

人工智能技术在不断进步和发展中,人工智能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呈现不同的特征也将影响对其法律地位的判断。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地位这个命题,还应回归到人工智能本身进行分析与研究弱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法律人格。弱人工智能仅在某个领域具有一定的深度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在心智运行中无法产生与人类相同或类似的思维,本质上仍属于为人类服务的工具。受到目前技术的限制,弱人工智能不具备具有法律人格的基本条件。强人工智能具有被赋予法律主体地位的条件。相比于弱人工智能仅满足于其中之一或某些要素,强人工智能同时满足人类的自我意识、思维、情感、行为四个特征。

2)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行为责任主体的确定

无论是弱人工智能还是强人工智能,由于人工智能本身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医疗损害,依据侵权责任法及产品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主体均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同时需要考虑增加设计者为责任主体。弱人工智能在诊疗活动中需要人类医生进行操作或者发布指令,且不具备法律主体地位,因此弱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主体还包括操作者。尽管强人工智能由人类进行设计,但其所进行的医疗行为将不再处于人类的直接指令约束下,而是基于对其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且在不同情境中所作出的反应及决策可能是设计者、生产者、使用者无法预料的因此应根据行为本质进行分析处理

3)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自主性越来越高的人工智能也将更多的应用于医疗活动当中。当发生医疗侵权时,由于现行法律对其主体地位、追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等都不能完全适用于人工智能,一旦发生侵权损害,将会使得被侵权人无所适从。人工智能需要制度层面的完善,通过对人工智能本身、医疗侵权的分析,借鉴走在人工智能立法前列的外国立法经验,对侵权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赔偿机制进行完善,满足人工智能医疗的发展需要。在人工智能医疗侵权的追责主体、归责原则、赔偿机制进行规制下,引导人工智能有序存在于社会并朝向积极的方向发展,还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 

3.预期成果

1)成果形式

序号

成果名称

成果形式

1

《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研究

研究报告

2

《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行为的问题及其建议》

研究报告

2)成果去向

项目的研究推动进一步的调研,并为此后的研究提供借鉴。

3)预期社会效益

①项目的研究成果推动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的合理规制。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国家法制化建设,为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应用提供法律、制度层面的支持。

②项目的研究推动人工智能医疗生产者提高积极性。促进人工智能的生产和研发,推动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应用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提升科技水平,从而提升国家的软实力,保障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发展,推动我国建设现代化强国目标的实现。

时间安排

任务分工

2022年1月22日-2022年1月28日

组内与指导老师商讨,完善申报书,确定申报书最终版本

2022年1月28-2022年2月28日

进行预调研,根据研究课题小组讨论出影响因素,归纳影响因素并制定出调查问卷

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31日

发放调查问卷,并有效回收,对调查的数据进行整体分析,团队成员发表意见,相互交流讨论,并得出结论

2022年4月1日-2022年4月15日

以数据分析的结论团队各个成员进行分工总结

2022年4月16日-2022年4月20日

汇总,探讨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修正,整理出结题资料

2022年4月20日-2022年4月30日

撰写调研报告,结题,并发表论文

1.与本项目有关的研究积累和已取得的成绩

1)知识及课程

团队成员都参与了学院开设的创新创业训练与竞赛课程,团队成员在2020年10月份参与了政府出资开设的创新创业培训课程,学习了相关的创业知识并取得证书。团队成员均为法学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团队成员均有良好的民法、刑法知识基础和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

2)文献梳理

项目初期,团队成员们通过知网、期刊、报刊等进行检索搜集,并对文献进行分类整理。其后进行了大量文献阅读,然后进行思路梳理,使得团队成员对于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应用、相关政策、侵权责任承担等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分析讨论得出项目研究思路。

3)实践及课题

有部分成员跟随专业导师参与了去年度的创新创业训练与竞赛的课题,拥有一定的经验,课题选择与生活密切相关,团队成员利用假期时间进行调研,分发问卷,通过分析问卷及社会调研分析得出相关结论,为项目的构成奠定基础。

1)已具备条件

①充分调研

小组成员讨论制作调查问卷,利用线下加线上的方式进行充分调研,收集有效问卷1000份,并进行问卷分析,撰写调查报告,得出相应结论。


指导老师

有专业的教师团队作为指导,老师们都有着丰富的从教经验和实践经验,可以为我们的实践开展和理论研究提供充分的指导。学校还开设有创业学院,创业学院的老师对于相对专业的问题具有更专业的见解。

团队成员

团队成员团队意识强,有共同理想目标,愿意共同承担责任,共享荣辱,在团队发展过程中,经过长期的学习、磨合、调整和创新,形成主动、高效、合作且有创意的团体,解决问题,达到共同的目标。团队成员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活动,团队成员均参与寒假及暑假社会实践活动进行社会调研,团队成员为疫情防控突击队成员。

③开放式图书馆

山东工商学院图书馆创建于1986年8月,1997年7月矗立于学校中心地段的图书馆一期大楼竣工,馆舍面积为10050平方米。2008年4月图书馆二期扩建工程投入使用,扩建后馆舍总面积达17300平方米。2013年9月,位于西校区国际交流学院面积约3100平方米的西校区分馆正式投入使用。图书馆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至2021年12月31日,可检索利用馆藏纸质文献157.2156万册,电子图书139.1335万册;可利用电子期刊1.173万种、学位论文348.4687万册,为学校的教学科研提供了高水平文献保障。

④经费支持

调研团队的成员都为在校本科学生,在调研过程中会遇到资金不充足的状况,因此调研团队可以向学院申请在物质经费上的支持,可以使得调研过程的调查范围更大、调研结果更详细,让整个调研活动更加具有社会意义。

⑤人脉资源

在调研的过程中会有很多需要联系的,包括创业学院、其他财经类高校、相关大学生创业团队等,作为大学生这些相关方的联系方式获取比较难。学院以及学校会创造条件,开证明,开放学生事务中心咨询,使得我们调研团队能较简单地去获取联系方式,从而使得调研更好地开展。

2)尚缺少条件

①仍欠缺更为详细的数据,接受调查的群体覆盖面较小,可能使调查结果存在偏差;

团队成员的写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③调查收集信息真实性的误差,有些方面可能涉及隐私的问题,所以相关回答有一定的回避性。

(2)解决方案

加大问卷投放量,使得问卷调查具有随机性,从而得到更全面的调查结果。采用一部分线上问卷调查方式,向高校学生、社区群众分发问卷。

②成员进行培训学习,提高写作能力。

③问卷设计时要注意问题的分配合理,答案尽可能全面完整。

经费预算

开支科目 预算经费(元) 主要用途 阶段下达经费计划(元)
前半阶段 后半阶段
预算经费总额 5000.00 2500.00 2500.00
1. 业务费 4000.00 2000.00 2000.00
(1)计算、分析、测试费 500.00 图表制作、数据分析 250.00 250.00
(2)能源动力费 0.00 0.00 0.00
(3)会议、差旅费 500.00 外出调研、访问 250.00 250.00
(4)文献检索费 1000.00 开通会员 500.00 500.00
(5)论文出版费 2000.00 稿费支付 1000.00 1000.00
2. 仪器设备购置费 0.00 0.00 0.00
3. 实验装置试制费 0.00 0.00 0.00
4. 材料费 1000.00 购买书籍 500.00 500.00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