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促进宠物医疗纠纷法律制度完善问题的背景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已逐渐成为人们的伙伴,各类宠物数量不断增加,宠物市场规模(图一)超过4500亿元;宠物医疗机构也增势迅猛,天眼查数据显示,超68%的宠物医疗相关企业(图二)成立于5年内,超40%的相关企业成立于1年内。但宠物医疗领域一直乱象频发,收费标准不透明、过度医疗、鉴定机构匮乏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难等问题普遍存在,宠物医疗纠纷问题愈加明显,虽然宠物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宠物医疗仍未有完备的制度规范,应尽快出台专门规定,以解决宠物医疗领域乱象,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也制订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规章,但动物诊疗事故鉴定和处理、动物诊疗操作、兽药及兽医器械使用管理、动物诊疗事故鉴定标准等相关配套规范尚不完善,出现宠物医疗纠纷,无法定程序可循和法定标准进行处理,关于宠物方面的细则更是微乎其微。
目前社会的主要关注点是经济动物与野生动物,而宠物经济的社会重视程度不够,当遇到“宠物医闹”时束手无策,维权成本高,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专项法规,对宠物医疗市场进行规范,加强体系建设,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2.促进宠物医疗纠纷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1)宠物医疗纠纷面临着法律的空白,没有明确的能够维护宠物主人和宠物本身权益的法律保障。有关的法律仅有《动物防疫条例审核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无法为宠物医疗纠纷与事故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造成各种社会问题,是具有极大隐患的。
(2)促进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宠物医疗产业涉及质量安全、宠物主行为规范、宠物权益保护等诸多方面,不但关系到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也会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消费者权益、社会公序良俗等各个领域,从社会治理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出发,都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
(3)促进宠物医疗纠纷法律制度完善能够间接促进我国相关罪责机制完善。从现行法律规范中无法找到解决宠物医疗纠纷的依据,由谁举证、哪个机构对宠物的价值进行鉴定以及赔偿范围如何确定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宠物主与医疗机构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甚至采用暴力等手段进行解决,部分宠物机构存在违法经营与恶意竞争、接受诊疗许可范围外病例和消费欺诈等的现象,能间接促进我国罪责机制的完善。
(4)为司法审判提供规范和依据。在目前司法判例中宠物都视为财产,归宠物主人所有,故宠物医疗纠纷应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样属于侵权之诉,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并不统一,大部分认为宠物缺乏一种人与人之间在交往中被赋予特定纪念物品的性质,不具有人格利益因素,对宠物造成了损害也不能向侵权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部分法院也会给予精神损失赔偿,不具有统一性,造成司法审判的困难。
以上问题并未得到充分的解决,团队经过仔细地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通知,认为本课题对于时代发展有极大的研究价值。因此,促进宠物医疗纠纷的法律制度完善和减少宠物医疗纠纷的发生具有必要性。
3.宠物医疗纠纷法律制度完善的实证分析
(1)宠物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调查
根据调研数据和现有的司法案例对问题进行分析,并对部分城市宠物机构与宠物主进行调研走访,针对不同年龄、职业、性别等,在给宠物看病时遇到宠物医疗纠纷会如何处理、该向哪个部门反映等内容开展调查,对宠物医疗纠纷法律制度完善的意愿或建议设计调查问卷,收集数据,作出客观公正的统计。
(2)我国目前宠物医疗纠纷解决中存在问题
①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不明确。当宠物纠纷发生后,赔偿是最大的问题,然而宠物价值的确定无统一标准,对赔偿数额也难以确定,除基本赔偿以外,是否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很难确定,在各地司法实践中,也尚无统一标准。
②宠物医疗纠纷责任认定困难。在宠物医疗纠纷中存在着举证困难,宠物主与宠物医疗机构掌握的信息并不对称,由于专业知识的匮乏,宠物主很难进行举证;由于宠物病情的变化多端和个体差异,损害结果是由多方面造成的,责任过错也不能全部归咎于宠物医院,双方各执一词,也造成举证困难。
③举证困难,宠物医疗鉴定尚无统一标准导致鉴定困难。宠物医疗纠纷不断增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宠物医院是否存在过失却没有专业机构鉴定,导致纠纷解决困难,一般只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损害双方的利益,需尽快成立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宠物伤亡及死因进行鉴定。
(3)造成宠物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
探究因社会环境而产生的“宠物医疗纠纷”问题,进而分析“宠物医疗纠纷”问题产生的外在因素
①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在宠物医疗纠纷方面不能按照医疗事故进行赔偿,医疗事故仅限于自然人,而无法运用民法中的医疗事故进行赔偿,关于宠物医疗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尚处空白,无法定标准和规范可循,造成纠纷的解决困境。
②社会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政府的支持和指导。目前社会关注点主要在经济动物和野生动物,出台的法律法规也主要集中在如何规制宠物主,对宠物医疗行业该如何有序发展的指导与支持并不全面甚至缺失。
③监管措施不到位,打击不力不够。监管方面未能出台完整规范性的标准文件来引导宠物医疗行业的发展,使得我国宠物医疗的监管长期处于空白阶段,导致出现非法经营,行业秩序混乱,增大了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④行业协会未能起到带头作用。多数地区并没有成立相应的行业自律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在成立的组织中,交流合作甚少,而且没有制定相应的行业自律规范,没有成立宠物医疗协会,在缺乏行业自律的情况下,还存在着恶意竞争等问题。
探究宠物医疗机构与宠物主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造成“宠物医疗纠纷”的内部因素
①宠物医疗机构的诊疗不规范且技术落后性。我国宠物行业起步晚,专业技术性相对落后,宠物药品高度依赖进口,造成费用高,价格不透明乱收费,目前我国宠物医疗机构大多数为私利性的宠物医院,价格差异大,没有统一的市场收费标准,导致宠物主与宠物医院发生纠纷。
②缺乏专业人才,专业度不高。我国注册执业兽医数量不足10万人,真正进入宠物行业的人才较少,职业院校培养的学生对专业知识的储备和技能要求与实际岗位伤能力需求相差较大,造成误诊、误治,引发矛盾。宠物行业需要高端技能人才,现有的人才培养质量已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③宠物主与宠物医疗机构法律意识薄弱,沟通不到位。诊疗前,未把宠物病情和患病程度及时告知,用药期间把处方记录详细清楚告知宠物主,避免用药错误,引发不良后果。所有告知内容应由主人签字,签字后才可进行诊疗,认真填写阅读治疗协议、手术协议和安乐死等书面性文字,必须充分保障宠物主的知情权,才可能减少纠纷产生。
④宠物主不了解相关维权途径和知识。宠物纠纷维权难,最主要的问题是大多宠物主不了解相关情况,宠物主人群庞大来自各行各业,大多数宠物主对法律的接触不多,与动物医疗有关的知识更加匮乏,发生医疗事故时,多采用协商,甚至部分因对维权途径和投诉途径的不了解或者繁琐,而放弃维权,加剧了宠物医疗机构的肆意妄为,造成纠纷的案件的增加。
4.建议
(1)呼应相关部门尽快针对宠物医疗来制定科学有效的法律条文,为宠物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完善宠物医疗的相关法律规定。由司法部门、农业行政部、畜牧兽医管理等相关部门与行业协会等组织共同制定关于动物医疗技术鉴定的相关办法、法规和标准以及纠纷解决的流程,不断总结经验,大胆尝试制度创新,开辟宠物纠纷调解专业通道,探索建立防范化解工作机制。
(2)加强普法与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意识。定期对宠物医疗机构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宠物诊疗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性培训,并且对专业人员开展定期考核,提高专业性;对宠物主进行广泛社会宣传,提高维权意识。
(3)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宠物医疗机构的准入门槛,促进宠物医疗行业逐步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和系统化。不仅需要尽快建立宠物医疗鉴定的专家库,制定宠物医疗技术鉴定的申请程序、受理范围等相关制度,设立宠物医疗技术鉴定中心。而且宠物机构要树立良好的信誉,对部分机构列入失信名单,加强信用在行业评先评优、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参考与应用,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宠物医疗机构采取公开谴责、取消行业协会会员资格、开展行业联合抵制等措施。
(4)加强监督与管理,扩大监督主体范围。由主要监管部门为农业农村部兽医局和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牵头,卫健委下药监局、疾控中心、中检院等有部分监管权的机构进行辅助监管。形成政府监管—专业鉴定机构服务—宠物医疗行业自主规范的优良管理模式,以推动宠物医疗行业健康和谐的长远发展下去。
(5)在司法实践中创新和规范解决途径。各地法院广泛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开展实践活动,借助网络平台,线上进行诉讼,更为便捷的参与诉讼。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进行简易程序处理,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总结此类诉讼经验,在全国进行试点推广。
综上,在对宠物医疗纠纷法律制度完善的实证研究中,针对造成宠物医疗纠纷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应分别采取监督和法律规制等方法解决,只有社会、行业和法律制度相互配合才能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