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pp权限滥用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表现
(1)过度索权
App申请的权限可以分为必要权限以及越级权限。过度索权是指App申请超出其业务功能或者服务外的权限,即为越级权限。本团队调查了六类App(26个App)的实际申请权限,其中以地图类App为例,索取地理位置权限外,还要索取通讯录权限,而通讯录权限对这类App的功能发挥并无必要;再如新闻类和购物类App在安装时索要通讯录权限(附件1)。这些越级权限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不开放这些权限,就无法登录账号或使用某项无关的功能。有的App运营商变相强制用户授权,为肆意收集个人信息打开便利之门。权限问题是当前用户感受最强烈、最为集中的问题。
(2)收集个人信息的规则效果不佳
App中收集个人信息的规则多以隐私政策的形式呈现,是App向用户公开收集、使用规则,并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主要途径。但隐私政策存在内容不清晰、用词含糊、语义不清、冗长难懂、用户难以理解等问题。而且,App强制用户同意隐私政策,否则无法使用App是目前的常态化。
(3)超范围收集问题突出
用户信息逐渐成为重要的战略性资产,超范围收集是信息时代发展前期的常见现象。在收集个人信息时,App运营商缺乏告知或者不明确告知其收集目的、方式和范围。有些App不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在非App运行期间,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有些App在用户注册登录时,收集身份证号、手机号、人脸、指纹等个人信息并将其作为开启、使用App的前提条件。
(4)用户无法自由开启或关闭个性化服务
据调查,84.42%的App未经用户同意,强制其接受个性化服务或精准营销的现象。App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收集用户的网络浏览痕迹等信息,将其进行大数据分析,并用于定向推送服务或精准营销等。在这种情况下,用户通常无法选择是否使用个性化服务。
2.产生原因
(1)国家监管层面
国家监管包括立法保障和实践监管。
立法保障方面:我国对个人信息的司法救济不完善,国内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比较滞后。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网络安全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基本业务功能必要信息规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等相关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对App超范围收集、强制授权、过度索权等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规定大多为原则性、规范性条款,可操作性弱,部分规范法律效力位阶较低,缺乏强制适用力,不能很好地适应和满足用户的相关需求。
实践监管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对App滥用权限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不足。政府部门缺乏对App等互联网产品形成常态化、长效化的监管,对于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监管部门未实行有效的纠正措施,仅止于对其通报批评和整改下架,不能很好地整治App行业乱象。
(2)企业层面
App背后企业有利可图,缺乏自律和责任感,App滥用权限调用用户个人信息的现象时常发生。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对于软件经营者而言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App获取和利用个人信息的方式具有特殊性,App大量频繁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比如擅自扩大范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私自共享、转让个人信息等问题,并利用大数据的运用和延伸从中牟利。用户的这些信息可能被用于App软件的后续开发,甚至一些App商家将非法获取的用户个人信息明码标价,进行贩卖,严重威胁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轻则给用户带来垃圾短信、电话的骚扰,重则造成财产损失,甚至引发人身威胁。
(3)个人层面
部分App用户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薄弱。App的便捷性和广泛性使其拥有了庞大的用户群体,也满足了人们的各种使用需求,但许多用户在使用App时没有充分了解App授权要求,随意点击登录不知名的软件,不重视手机信息权限的管理,对App索要权限的行为没有防范意识,缺乏较高的警觉性,无法使个人信息处于安全状态。同时,由于App等应用软件受众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开始使用各种应用软件,这部分群体受制于思想观念、知识背景等局限,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较为薄弱,最终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
3.法律问题
3.1个人信息的法律问题
(1)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依据不足。从定义来看,无论是《网络安全法》还是《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义都较为模糊。从主体来看,法律虽然规定了信息主题的权利,但对信息处理者的规制不完善。《民法典》第1038条规定了信息处理者在收集和利用信息时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对信息处理者的范围并未作规定。
(2)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保护界限不清。当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利用时,应当按照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还是隐私权的规定?由于个人信息的定义模糊,这一问题也始终未得到解决。只有将这两者分开保护,才能更有针对性地,才能更好的利用法律来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所赋予的法益。
(3)大数据时代下,现行法律对个人信息的司法救济机制不完善,通过司法途径来救济被侵害的个人信息代价高且难操作,且被侵害后难以补救。例如,信息主体举证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但在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案件中,由于关键性证据往往由被告掌握,原告获取证据十分困难。所以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会加重原告的举证难度。
3.2过度的收集个人信息侵犯隐私权
App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易侵犯用户隐私。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重要的资产,App滥用权限采集个人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如天气预报、相机等单一功能的App要求用户开启通讯录,读书类App要求开启相机和麦克风录音权限等。
虽然目前中国有一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规范,但也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立法碎片化现象严重。保障隐私的法律法规尚未成为一个完整体系,大多数从属于其他规范,是其他规范的附属产物。其次,中国对隐私权的外延、内涵,权利行使和补救措施等没有清晰的规定。最后,行政部门的分工不明确。对隐私权侵犯的案件,各部门相互推诿,公民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3.3其它潜在法律问题:
(1)App过度获取权限,侵犯用户知情权。当App上大量信息被整合成数据,数据又被用于各种商业用途,作为数据获取源头的用户却并不知情,用户在使用App过程中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
(2)App过度获取权限,侵犯用户公平交易权。App未经用户同意或违反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导致App和用户之间形成权利不对等关系,将用户置于弱势群体一方,侵犯了用户与App的公平交易权。
(3)App过度获取权限,将带来系统性风险。App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数据保存不当将可能流入不法分子之手,被冒名从事不法活动,不仅使用户个人名誉受损,重者被列入失信名单,甚至牵涉刑事案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给用户造成更多未知的伤害。
4.整改路径
(1)健全法律制度,严格执法监督。
目前,我国已出台《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致力于从法律层面对信息处理者获取及利用他人信息的行为予以约束。但这些法律法规较为空泛,漏洞较多,不能有效、全面地制裁此类行为。因此,政府要加强立法规制,出台相关法律,明确各行业规范,特别加强对网络运营商和服务供应商的管理,规范其信息共享规则.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严格执法监督。目前,我国没有负责治理网络个人信息的专职政府机构。我国可借鉴巴西等国的国家级网络信息保护机构,致力于处理和协调保护网络平台中个人信息的各项工作。例如成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在进行对个人信息执法调查的同时,负责监管保护法的实施,并向立法部门提出建议。
(2)明确主体责任,督促行业自律。
App用户相对于网络运营商、服务供应商等主体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可以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明确网络运营商等主体侵权行为的责任,根据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认定此类主体责任,以此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可以让行业内成立协会,制订并执行行业规范、统一收集个人信息的标准,在政府、社会监管参与前督促各类App遵循行业规则,规范自身行为。
(3)制订App个人信息授权边界标准规则
保护个人信息和公民隐私,不仅要立足于社会和公民的自觉行动,还要依赖于相关的标准和制度,尤其在法律具有局限性,缺乏灵活性的前提下。目前,我国工信部组织发布了18项App个人信息保护团体标准及《App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系列行业标准。但在实践生活中,由于没有关于App个人信息授权边界的具体标准,执法者面对监督授权边界时就无法可依。因此,通过制订App个人信息授权边界的标准规则,将保护个人信息和规范授权边界转化为执法者有法可依的监管依据。
(4)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杜绝滥用数据。
在大数据时代,负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如何对数据进行运用已经成为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2013年,谷歌搜索开始出现“Cookie有助于我们提供服务。使用我们的服务即表示您同意我们使Cookie”的提示。谷歌让用户在知晓信息获取的前提下,自愿决定是否使用服务。法律无法制定出面面俱到的条规,更多的要靠企业的自觉性,从社会道德层面保护用户隐私权、知情权。
(5)增强个人信息意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在相关App填写信息时,非必须提供的信息,尽量不要填写;授权信息时,仔细阅读用户协议;不要给App过多权限以及不符合需求的权限;下载App时,尽量从正规的应用商店下载知名厂商的应用。此外,老年人是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要时常跟家中老人做安全方面的科普,尽量多保持沟通。
(6)协同治理
政府加强发挥主导作用,社会多元主体发挥自身优势协同参与治理。